浅谈民法上的自助行为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随着随着法治的健全,国家权力的加强,特别是民事主体人格独立及尊重人格的法律思想的发展,在现代法治中,各国均原则禁止债权人私自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只能诉诸国家机关请求保护,否则,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但是,法的精髓在于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日常生活中出现情况紧迫,权利人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事件,如果不允许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救济,对债权人的保护就会出现漏洞和偏差。因此,在一些国家,除注重运用公权力保护权利人利益之外,还允许特定情况下权利人的自力救济,此即自助行为。国外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对自助行为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民事立法确立自助制度,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第一、即使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一些当事人在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时,也会自发地采取保护自身的行动,但因这些行为缺乏法律指导而往往失去合适的限度或是盲目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反而引起不应有的侵权纠纷。因此,如果我国的民事立法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明确了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以及违反了该条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仅可以使自发的自我保护行为得以引导,而且还可以有效抑制自助行为的滥用。
第二、权利人在情况紧迫,且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只有允许采取自助措施,,使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从而避免或减轻对自己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侵害。
第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频繁,债务人逃避应履行的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法律上允许行为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自助行为,则会迫使义务人履行其义务。而且,对少数品质差,法制观念淡薄的人可以起到惩戒的作用,从而也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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