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与商法的地位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6-25
  而且,更有激进的学者高呼“新时期中国商法是国家基本法,独立法律部门”,并指出:商法有自己独立调整的对象、基本原则和完整的体系;中国丰富的商法实践尤其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商事贸易的迅猛发展更昭示了商法的国家基本法地位;新世纪将是商法空前扩张和大显身手的时代。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现代社会虽不存在商法产生是其中世纪那样独立的商人阶层,当随着生产力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企业已取代传统商人的地位成为现代商主体;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已经日益为人民所承认并充分体现出来,这样一个不可否认的是是决定以商法作为企业基本法,加强对企业基本法来加强对企业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而且商事具有着自身不同于民事的特点。因此,我国宜确立商法的独立地位并制定单独的商法典来对市场经济中组织、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保证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有序、健康、稳定、快速、和谐、持续的强劲增长与发展。
  至此,已经从商法特征、民商关系和商法应当具有的地位等方面对民、商法进行了较为完整的对比分析。可以得出:商法的存在并非像某些学者描述的那样“曾被设计为民法典的一颗卫星,而今天它与它的的辅助法律一起更像是陨石云了”。毫无疑问,尽管存在着上述似乎足以否定商法的事实,但仍然不能不承认商法与一般民法之间确定着本质区别并具有自身价值。商法的规范调整的是一个追求简便、快捷、顺利、充满信任的能够安全地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社会生活领域。因此,商法主要针对的是那些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并较常人更少地需要保护的主体。这一点,正是商法在过去被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加以规定,而将来仍将独立存在并将起到重要作用的理论基础。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确立其独立的法律地位虽然是一个趋势和必然,也有其客观基础和必要性,但并不是像某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民商法就没法真正和谐地共生互补或者必然会显现征服还是吸收般你死我活的斗争,我们仍然要理性地对待民商法在分离基础上的关系问题:商法具有明显独立性,完全可以独立于民法而单独存在,属于一个完全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商法只是对商事关系作出规定,其具体使用还必须依赖于民法的一般规定,与民法相较而言又属于特别法,民法是商法的指导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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