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与民法因果关系的比较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在具体保险案件处理中。如果是定额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须依照约定将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就是责任的范围。如果是非定额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先确定被保险人所受损害的范围,但损害范围的确定并非通过因果关系的考察来确定,而是更多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所以说,保险法的因果关系的重点在于“事实上的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4 近因原则与侵权法因果关系考察的范围不同
近因原则旨在确立一种公平合理的保险人归责机制。近因原则在确定保险中损失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关系时,对于保险合同双方,既要防止保险人不当拒赔,逃避合同义务;又要阻止被保险人不合理的赔偿请求,滥用合同权利。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取决于不确定事件的发生与否。一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将得到远远大于保险费用的保险赔偿金。由于保险合同的对价悬殊,近因原则在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时,就有必要保护保险人,严格保险中的因果关系就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保险人保护的考虑。
近因原则中的近因是对损害发生起到支配性,决定性的原因。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作为近因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而对承保风险作为非主要原因共同参与下引起的损害则不承担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在近因原则的运用中,其他对损害程度进行加重和对损害范围进行扩大的非主要原因就自然地排除了,不影响保险人责任的承担。近因原则中的严格因果关系主要是出于保险法的特殊性,法律设计了对保险人的保护。
在民法侵权领域中,法律首要考虑对受害人的保护,对损害的填补。因此,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种放宽的因果关系。这种放宽的因果关系使得损害结果在几个原因中进行分担,能有效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主要是指在多种原因同时或者次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即使有的原因不具有独立性,只能与其他原因共同作用影响损害的范围,法律也常不会割断此种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使这种非主要的原则也参与对责任的分担。
5 近因原则与侵权法因果关系考察的原因的范围不同
近因原则确定的是严格的合同约定的责任,它考察的因果关系的原因不仅限于人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包括自然事件。在责任成立认定上,不必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况以及行为的法律性质。行为的法律性质与责任的确定没有一定的关系。
侵权领域中,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出现之前,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原因仅仅集中于人的行为,而且过错通常是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所以,有学者认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研究一定的社会现象,是有人的行为参与的现象间的因果关系。
6 总结
近因原则是适应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而产生的因果关系判断理论,其判断方式,判断标准与思维方式区别于一般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保险中选择一般因果关系原理进行判断,就很可能导致错判。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突出近因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性,建立近因原则具体运用的案例选集,使近因原则与一般民法因果关系在保险领域的司法实践上真正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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