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自由之限制: 立法干预的正当性及其路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蒋月 时间:2014-06-25
    (四) 结婚导致婚前所立遗嘱当然被撤销
    在英国,为了使家庭可从遗嘱人的财产中受益,根据《1837 年遗嘱法》第18 条等制定法条款,婚前订立的遗嘱,因为立遗嘱人后来结婚而当然被撤销[14]。Waite 法官指出,“家庭做什么远远多于家庭是什么。一个家庭单位是一个把家庭成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组织。家庭的功能包括生育、性、社会化、经济、感情的。而这些还不是家庭功能的全部。”([1998]1 F. L. R. 6,CA,See Rebecca Probert,Cretney’sFamily Law,5th ed. ,Sweet & Maxwell,2003: 1.)结婚是新生活开始的时刻,意味着个人生活的根本变化,他或她由此获得了新的人身责任和经济义务。不经意地剥夺配偶和子女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对配偶和子女是不公允的。如果当事人婚后未设立新遗嘱或者未能取消婚前所立遗嘱,其配偶和子女将无从受益。此规则可以防止家庭陷入困境。当然,大多数婚姻当事人都希望自己的配偶和子女能从其遗产中获益,这是人之常情。
    不过,结婚导致当事人婚前订立遗嘱被撤销之规则,有两个例外。如果遗嘱本身与计划中的特定婚姻有关,或者遗嘱人行使了选任权赋予受赠人约定权力,财产将按照赠与人的愿望而处理的,该遗嘱将不因遗嘱人结婚而被撤销[15]。
    (五) 扶养费请求权
    在英国继承法中,对于家庭成员负有不可推卸的扶养义务之被继承人,不得以遗嘱方式规避法定义务,否则,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庭保护。根据《1975 年继承法( 家庭和被扶养人的供养) 》,生存配偶、死者的未再婚前配偶、子女、死者生前视其为家庭子女之人、在死者死亡前不久受其全部或者部分供养之人,有权从遗产中获得合理经济供养之费用,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处分不足以为申请人提供合理经济供养的,权利人有权向法庭申请相关命令,责令由被继承人的净遗产向申请人提供定期支付,或命令变更基于原婚姻当事人双方利益作出的婚前或婚后安排,包括遗嘱,使之有利于生存配偶的利益或者子女的利益; 法院认为综合个案所有情况显得公平合理的前件下,可以变更遗嘱处分; 申请人还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死者在死亡日之前六年内为规避其法定经济供养责任而实施的处分行为[14]81 -85。
    (六) 赋予法庭修改遗嘱或“变更遗嘱”的权力
    在审理遗嘱争议过程中,法庭行使其自由裁量权认定遗嘱的效力或者否定或者部分否定遗嘱效力,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对遗嘱的修改,对遗产作出了“新处分”。特别是在英美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法院的权威更强大,虽然法院原则上不能重写遗嘱人的遗嘱,但的确有权力推定遗嘱的意思或变更遗嘱。为保障应享有公平遗产利益之人提供保护,设立了常规性的制度救济途径。这真正的最终约束,将促使遗嘱人立遗嘱时三思而后行,行为更加理性。
    四、我国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构想
    与其等遗嘱生效时发现存在违背法律原则或社会公平之情形而不得不宣布其无效,甚至发现社会公平利益期待落空而无法补救,不如立法事先明文划定遗嘱自由的底线,明确哪些人的遗产利益必须予以照顾或保护。我国修订继承法,应当充分重视对生存配偶继承权、未成年子女继承份额及对被继承人其他近亲属应得继承利益的保护。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继承法的经验,设立结婚导致婚前所立遗嘱当然被撤销的条款,引入特留份制度,限制遗嘱人处分婚姻居所,赋予生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对遗产享有扶养费请求权,赋予法庭修改遗嘱条款的自由裁量权等。
    (一) 结婚将导致婚前所立遗嘱当然被撤销
    英国遗嘱法将结婚明定为自动撤销婚前订立遗嘱的法定事由之经验,值得借鉴。其理由简单明了,将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等排除在遗产受益人之外,对配偶、子女不公平。事实上,每一个人对于其死亡后家庭的命运、近亲的将来,都甚为关切。法定婚前遗嘱因遗嘱人结婚而当然无效,可弥补遗嘱人遗忘早先所立遗嘱之欠缺,替其完成未了的心愿。一旦实施,简便易懂,方便实行。
    (二) 引入特留份制度
    为了保护生存配偶特别是寡妇的应继份额,保护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得到适当遗产,我国多数法学研究成果都主张引入特留份制。(参见: 刘春茂. 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328 -341; 梁慧星.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375 -376; 徐国栋. 绿色民法典[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62 -263,266; 王利明.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 529 -530,585 - 596.)
    1. 特留份权利人,包括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配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继承立法中,特留份权利人基本上囿于直系血亲及配偶,不包括旁系血亲。我国可仿效最普遍的做法,将特留份权利人明定为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配偶。
    2. 特留份的份额。借鉴《日本民法》,简明扼要规定,若只有直系尊血亲为继承人时,特留份份额为被继承人遗产的1/3; 对于其他情形,特留份为被继承人遗产的1/2。
    3. 特留份的保全。为防止被继承人实施损害特留份权利人的权利的财产处分,宜规定扣减予以救济,允许特留份权利人向法院请求扣减,以恢复其享有的特留份份额。对于在继承开始前一年内的赠与,可以扣减。但是,当事人双方明知有害于特留份权利人而仍为之赠与的,虽系一年前所赠,也得扣减。凡特留份权利人及其继承人,均享有扣减请求权。扣减时,应先扣减遗赠,然后是生前赠与。对于恶意第三人,扣减仍可溯及。鉴于国土面积大,扣减请求权,自特留份权利人知悉继承开始及有应扣减的赠与或遗赠时起,两年内行使; 超时未行使的,归于消灭。自继承开始时起经过 20 年的,亦同。
    4. 特留份的放弃与丧失。宜以《德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为参考,特留份继承人抛弃继承权的,仍可请求特留份。特留份的放弃,可以在继承开始前后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明示。此举也便于被继承人生前作出适当处分。
    (三) 对遗嘱人处分婚姻居所实行必要限制,保障生存配偶对婚姻居所享有居住权
    房屋所有权价值的增大将是影响继承法的强有力因素。为了使生存配偶、未成年子女能够在原婚姻居所内继续生活,有必要适当限制遗嘱处分作为婚姻居所的房屋。根据 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我国大陆地区,平均每户住房间数2.82 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仅 23. 86 平方米[16]。随着工商业发展,房价越来越高。对于绝多数人而言,一生中仅有能力购房一次。如果没有特别限制,遗嘱人极可能对作为居所的房屋作出处分置,遗产分配完毕后,房屋可能被分割、出售,死者的家人将如何能够继续安定地生活?
    应赋予生存配偶对婚姻居所享有“优先居住权”。婚姻居所是生存配偶继续生活的基本条件,又犹如生存配偶的“人生日记”,“记载”着过往的日子,有较大的精神慰籍作用。立法有必要赋权生存配偶留在婚姻居所内继续生活,以免在房产属于死者生前个人财产的情形下遭遇”扫地出门”。也可以赋予生存配偶对居所内的家俱享有先取权。(徐国栋等人也持相同观点。( 参见: 徐国栋 . 绿色民法典[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63. ))
    (四) 赋予被继承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对遗产享有扶养费请求权
    可以考虑赋予生存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死者生前供养的近亲属享有“扶养费请求权”,从遗产中扣减权利人的扶养费用。遗产中,法律没有保留权利的部分,才是被继承人可以自由处分的财产。
    (五) 赋予法庭酌情修改遗嘱条款的自由载量权
    法院担负着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发生遗嘱争议时,立遗嘱人不可能站出来解释: 在当时条件下他或她的意思表示是什么以及他为什么如此处分。法庭经过合理解读遗嘱,将最终作出公正裁决。法院应当尊重并尽量满足立遗嘱人的合理预期。但这不是说,面对遗嘱,法院只能充当“遗嘱执行人”,而干不了别的! 为了给死者生前供养之人提供合理的经济供给,或者发现遗嘱遗漏了应当享有遗产利益之人的应有份额,为了维护公序良俗,必要时,法院应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修改明显不公平或不合乎公共秩序的遗嘱条款。
    总而言之,继承法是亲属法与财产法的“混血儿”。自从个体自由、个人自决等价值观导入婚姻家庭,家人、亲人相互之间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在当代,社会福利为人们提供越来越多支持与服务,削弱了婚姻家庭传统的保障功能,但是,婚姻、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的基础性结构,仍然保有着强大的基础支撑作用,迄今尚无其他制度能够替代。遗嘱继承立法有义务提醒财产所有权人立遗嘱处分财产时,必须关注其近亲属——那些与他或她朝夕相处、休戚与共的人们,那些赋予其生命、默默支持他/她成长、陪伴其成熟、变老的人,尽管遗嘱人也有权利将其财产指定分配给他愿意授予财产之人。遗嘱继承法应当为基于法律强制而“不得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亲人,以及为那些因为爱、责任而甘心付出的“亲人们”提供应有的保护与待遇。
 
 
 
注释:
[1]陈棋炎,黄宗乐、郭振恭,民法继承新论[M]. 修订 5 版. 台北: 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9: 240.
[2] 杨震敏. 论中国妇女财产继承权的保障问题[EB/OL]. [2012 - 05 - 02]. http: / /www. civillaw. com.cn / article / default. asp? id = 13132.
[3]陈苇,等. 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M]. 北京: 群众出版社 2008: 67.
[4]张玉敏. 继承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9: 243.
[5]中国60 岁以上老人超1. 8 亿 每100 人中就有14人[EB/OL].[2012 -06 -01]. http: / /news. china. com. cn/rollnews /2012 - 04 /08 / content_13634227. htm. .
[6]王利明.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 529.
[7]法国民法典[S]. 马育民,译,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 189 -190.
[8]德国民法典[S]. 陈卫佐,译注 .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4: 559 -565.
[9]意大利民法典[S]. 费安玲,等,译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38 -144.
[10]瑞士民法典[S]. 殷生根,译 . 艾棠,校 .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124 -127.
[11]日本民法[S]. 曹为,王书江,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86: 203 -206.
[12]韩国继承法[G]/ /吴宗训,蒋月,译 . 陈苇. 家事法研究: 2010 年卷. 北京: 群众出版社,2011: 346 -347.
[13]赵秉志. 澳门民法典[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508 -513.
[14]英国婚姻家庭制定法选集[M]. 蒋月,等,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8: 1 -2.
[15] Roger Kerridge,A. H. R. Brierley. The Law ofSuccession[M]. London: Sweet & Maxwell,2002: 124 - 128.
[16]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表8—13 全国按户主的职业分的家庭户住房状况[EB/OL].[2012 - 06 - 02]. http: / /www. stats. gov. cn / tjsj / ndsj / renkoupucha /2000pucha / html /l0813. 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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