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责任承担规则之民法特点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我国银行卡方面的立法效力的层次不是很高,对于信用卡持卡人的保护力度也不是很强。行政规章中规定在信用卡持卡人在挂失前的一切损失以及风险都由持卡人进行承担。《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的规定与其基本一样,其中更是追加了一条,因为银行的过失所引起的损失,银行并没有赔偿的义务。我国银行所指定的合同都是让信用卡的持卡人对借记卡挂失之前、挂失的当日以及挂失的第二天内所有的风险和损失进行承担,这其中的不公平性显而易见。
在民事责任当中主要有过错的责任无过错的责任、公平责任以及推定过错的责任。假如信用卡支付是符合过错的责任,并且由信用卡的持卡人对银行进行举证,证明其有过错,但是由于银行卡的支付基本都是以小额的频率支付,持卡人并没有起诉银行的动力。即便举证的责任由银行进行承担,但是仍然需要持卡人进行主动的起诉,但是在起诉是要考虑到一切开销以及精力和时间方面的问题,信用卡的持卡人仍然没有对银行进行起诉的动力。就算是起诉胜利了,所花费的可能要高于诉讼收益,有些得不偿失,所以对于当今的社会来说,这项制度仍然无法实行开来。如果有关的法律作出规定,信用卡持卡人一旦是提出了银行卡的支付没有获得授权,银行有对错误进行更正的义务,银行则必须要通过诉讼对该项支付已经获得授权进行主张。该项制度虽然为持卡人诉讼银行动力不足的问题进行了解决,但是因为利益的关系,银行是有可能不对持卡人提起诉讼的,并且还有可能使持卡人产生道德风险等问题。同时银行还有可能以提高对持卡人收费的方式,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所有的持卡人,或者是以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给保险公司。所以不论怎么做,对于银行的影响都是不值一提的,首先不论银行存在着什么样的目的,但是这种诉讼对于所有人来说是不值得提倡的。
假如银行卡支付比较符合推定过错责任的话,首先需要处理的问题就是对于是持卡人的过错还是银行存在的过错进行推定。如果银行或者是持卡人有着明显的过失,推定银行或者是持卡人存在的过错也不是不可行的。但是银行或者是持卡人所存在的过错并不是十分的明显,必须证明到底是哪一方过错比较大。可是无论是银行还是持卡人想要对对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证明都是非常难的,甚至有的时候根本就无法证明。有的时候因为第三者的介入,使双方都不存在过错,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在此时同样无法产生效果,因此,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对于我国目前来说,仍然是一个没有效率的方法。
假如银行卡支付适用公平责任,首先要做的同样是银行或者是信用卡的持卡人提出诉讼。但是由于银行卡的支付一般都是以小额为主,无论开始时的损失有谁来承担,他们提出诉讼都没有充足的动力。即便无论双方哪一方进行诉讼,法院首先要做的就是公平,要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因此加大了诉讼的成本。因此这种办法也难以成为银行或者是持卡人对权利主张的动力,更重要的是诉讼的开销成本难以解决,所以说这种方法对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说仍然是属于没有效率的方法。
假如银行卡支付适用无过错责任,也就是严格责任,首先需要做的就是严格责任由谁来承担。如果所有的责任都由银行承担,在很大的程度上对持卡人进行保护,但是持卡人不承担一些责任,可能会对持卡人习惯性的疏忽进行放纵。但是由持卡人来承担这些责任的话,不论是从法理的角度来讲还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都会感觉不合适。我国的银行卡在丢失的情况下,没有挂失之前所有的责任都是由持卡人进行承担,这也就是说持卡人是严格责任的承担者,但是这些都只是现在执行的行政规则和发卡机构的规定。
三、对于我国银行卡责任承担规则进行完善的建议
以长远的经济发展来看,我国的银行卡责任的规则应该以有责任限制的无过错责任为基础进行建立。信用卡在没有获得授权使用的时候持卡人应该承担责任的范围在一千元人民币以内,如果损失超过了一千元,超过的部分应该有发卡的机构进行承担。
如果是以中期的目标来讲,我国信用卡的责任规则应该采用部分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应该设立一定的限制。但是当持卡人有过错存在的时候将不再享有责任限制此规则,但是持卡人的过错应该由银行进行举证,除了举证由发卡机构进行承担外,最主要的是哪些方面使持卡人产生过错,信用卡被盗、遗失、密码和账号泄漏等过错并不一定都是持卡人的问题,因为没有人可以保证自己的保密信息都是绝对的安全。所以应该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以算是持卡人的过错。例如:第一,因为持卡人的不小心泄漏了密码;第二,持卡人在银行卡没有进行签名而导致的第三者冒用;第三,持卡人将银行卡转让、出租、转借等情况;第四,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或者是丢失后并没有向发卡机构挂失;第五,持卡人在办理完挂失的手续之后,并没有提出发卡机构请求的文件等违反诚信原则。
从近期的目标来说,法院应该运用《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银行卡的章程、领用合约当中一些格式条款以及使用的规定进行解释,对一些条款只作限制解释,同时宣布其中的部分条款是无效的。比如,银行中有一些规定,对于持卡人用电话进行挂失时,银行只能帮助进行防范,但是出现损失银行将不会承担任何的责任,其实用电话挂失和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挂失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所以当接到挂失的电话的时候就应该立即将信用卡立刻止付,从而保护持卡人的经济安全。
四、总结
我国银行卡责任承担规则应该进行改进,采用公平合理,对于责任承担有效的管理方法,只有这样才可以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使个人的财产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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