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中的继承失格制度的演变
(二)各个国家在现代民法中对继承失格的继受情况
法国民法典第727-730条规定了导致继承失格的行为包括:杀害被继承人既遂或未遂;诬告死者,指控其当受死刑;成年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受谋杀而不告发。[3]
智利民法典第968-979条规定了以下行为:对死者犯有杀人罪,不论既遂或未遂;严重危害被继承人配偶、直系亲属生命、财产、荣誉;未救济第六亲等内处于精神病状态或困难境地的血亲;以胁迫或诈欺干涉遗嘱订立;故意扣留或隐匿死者的遗嘱;成年男人未尽快向法院控告对死者的谋杀;亲属指定监护人和保佐人懈怠;监护人或保佐人无法定事由主张豁免职务;虚言造成的不配。此外,对不配者的宣告为不配之诉,不配污点因对遗产占有5年而去除。[4]
德国民法典第2339-2345条规定“不配”的行为有:杀害被继承人既遂或未遂;故意或违法阻碍法定继承或取消遗嘱;欺诈或胁迫法定继承或取消遗嘱;触犯刑法267,271或274条的人。但是又规定了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和宽恕制度。
我国继续法规定的继承失格行为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另外,对“不配者”的救济制度包括两年的时效和继承超过20年以后的保护措施。
在绿色民法典草案第四分编第18-33条中失格行为有:因犯罪受判处的不配。(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本人、直系血亲和配偶。(2)杀害其他继承人。(3)诬告伪证上述人员被判处死刑或10年以上的徒刑;因见死不救产生的不配(1)对被继承人见死不救产生的不配。(2)三亲等内的直系血亲在被继承人处于精神病状态或困难境地而未救助。(3)成年人未尽快举报被继承人被谋杀;因疏忽亲属职务造成的不配;因拒绝保护职务造成的不配;虚言造成的不配。同时对不配者的宣告必须经利害关系人请求,救济包括了被继承人的原谅和不配污点的消除。[5]
三、现代继承法对不配者制度的继受和创新
(一)继受
几乎所有现代大陆法系的国家都继受了这一制度。尽管现代民法对不配者行为的范围规定不一,但我们可以看到基本的行为包括:第一,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第二,诬告或伪证上述人员严重犯罪;第三,恶意阻挠遗嘱人书写、修改或撤销遗嘱者;第四,恶意隐匿、篡改或毁坏被继承人的遗嘱者。而这些行为的规定都可以在罗马法中看到渊源。
(二)变迁
变化主要体现在“不配”行为范围逐渐缩小、对于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的保护不断精确化,诉讼性质转变这三个方面。大部分国家的继承法的范围较罗马法都大为缩小。体现出现代法治国家对家庭领域的有限干预,以与遗产继承有最密切联系的事项作为制度建构的中心。另外我们可以从现代民法典法条表述的变化上看出。杀害对象从被继承人本身扩大到配偶和其他亲属,“不配”行为从杀害扩大到了严重的伤害行为;“不配”行为除了诬陷外还增加了作伪证;诬陷和伪证的罪名除了死罪之外,还包括无期徒刑和徒刑。
(三)创新
“不配的涤除”,是指通过继承人以继承人的身份占有遗产,经过一定的时期,即去除不配的污点。此制度由智利民法典创立。其法理基础在于取得时效制度,对继承人身份经过5年时间的占有就可以获得原本所缺失的继承人资格。《智利民法典》对于不配涤除的规定是徐国栋教授对于现代民法中取得时效在人身法上运用这一思想的有力佐证。“宽恕”制度,是指虽然出现法律规定的,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但遗嘱人愿意原谅不配者这种行为,可以恢复其继承权。创造性的规定“宽恕”制度的是《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发展了这一制度,细化了“宽恕”的形式,规定了明示和默示两种宽恕行为,明示是指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或者在公证书明确表示恢复无资格人的继承权;默示规定是指在受到无资格处分的人没有被明确恢复权利的情况下,如果遗嘱人知晓无资格的原因,但是,在遗嘱中仍然做出了与他有关的遗嘱处分,则允许无资格人在遗嘱规定的范围内参加继承。其后的民法典基本遵循了这一模式。
罗马法在历史上的作用,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在于它积极地促进过新兴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和巩固,作为资本主义世界两大法律传统之一的渊源,罗马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制度仍然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民法典制定活动同样也不能不考虑罗马法,只有这样才能制定一部及科学又顾及传统的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