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1.自我决定
意思自治的前提是完整而真实的意思表达。个人得依自身意志自由处置自身事物,相反地,意思表达不真实会产生民事行为的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后果。
2.约定优先
对于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在民法规范没有规定而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民法规范有规定但当事人另有不同或相反约定时,约定的条款优先适用。当然,这种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3.自己责任
民事主体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致他人损害,便需承担相应责任,是所谓过错责任原则。三、现代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一)理论假定的变化
从19世纪末开始,生产力的飞跃造成了经济生活的巨大变迁。随着严重的两极分化的出现,平等性和互换性这两个假定基础业已丧失。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方式的巨大变革、技术的高度复杂化,以及各种推销宣传手段造成的消费者盲从,事实上生产者和消费者已经不再平等。社会分工也使得生产者不会和消费者互换位置,也就不可能真正理解消费者的弱势处境和不公待遇。理论假定的变化要求我们对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意思自治原则乃至整个民法体系加以思考和修正。(二)意思自治的限制
性恶论的合理性使人担忧,盲目相信个人能完全地管理自己,有可能造成私法领域的混乱。现代民法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主体之限制
我国民法通则对意思能力做出了“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时间限制,并且创设了“行为能力”概念,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分别赋予自然人以不同的行为能力。这就是在考量不同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意思真实表达能力之后的选择。
2.客体之限制
关于权利客体上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是借助于“物”的概念来完成的,而这一限制也因此集中体现在对可流通物和不可流通物的界定上。针对如人体器官、尸体、毒品等不可流通物,当事人的意思不能发生私法上的效力。
3.权利行使之限制
自由不能没有限制,但是又必须严格限制对自由的限制。得以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最终能够落实为个人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即是此理。
我们不难看到,关于意思自治的限制并不是真正对自由意志的背弃,而是实质上维护了人们的平等地位,保障了人们的缔约能力,从而真正地实现了意思自治。四、结语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在其他的民法基本原则中,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必要修正和补充。意思自治原则在不同领域派生出了私权神圣、契约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基本理念,也成为对冲突的利益关系据以做出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意思自治原则,也就保障了上述民法基本理念的实现,从而实现了所谓的“公正”,因为“民法上的公平、正义是建立在意思自愿的要素上,而非任何一种内容合理或正确性的要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