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真食品的法律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清真食品特殊的生产程序和要求,无形中增加了清真食品的生产成本,这使得清真食品的定价一般高于非清真食品。同时清真食品的产地大多是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牧区、贫困地区,产业结构单一脆弱、居民生活水平相对较低,政府应当对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提供一定的产业促进政策,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中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国家对清真食品及其他民族用品的生产和供应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给予大力扶持。计划经济时期,主要政策是原材料专项计划供应及定价优惠、减免税收、利润留成照顾、商品包销和运费补贴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长期执行的以“价格补贴照顾、自有资金照顾、利润留成照顾”为主要内容的民族贸易政策,逐步转变为以“实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税收减免优惠”为主要内容的“新三项照顾”政策。国务院批准“十一五”期间国家继续对清真食品等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定点企业实行“三项民贸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与“十五”期间相比有较大突破。一是继续对民贸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予以支持。贴息贷款规模由“十五”期间的每年1亿元增加到每年5亿元,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中央财政安排适量资金,支持低氟砖茶等特需商品生产。二是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月息低2.4厘的优惠政策。三是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6]
在我国的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立法中,仅上海市等不多的几个地区对清真食品的产业扶持政策、财税政策有着明确的规定,《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给予下列优惠:(一)对改造项目给予补贴;(二)对经营场地租金给予补贴;(三)对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四)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他补贴。前款优惠措施所需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清真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措施。”因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拆迁清真食品供应点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求市或者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遵循同等条件“拆一还一”、就近、及时、便于经营的原则,妥善安置。 在拆迁安置过渡期间,拆迁人应当为临时设立清真食品供应点提供条件,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立法经验值得在全国立法中予以推广,政策需转化为立法方能常态化和稳定化,以更好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
六、清真食品的执法协调与法律保护
现代市场经济中,清真食品法律保护的调控模式应该是企业自律、行业自律发挥主导作用,辅以政府的过程监管和事后处罚。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全国性的清真食品行业协会,地方性的清真食品行业协会也仅有“辽宁省清真食品协会”和“四川南充市清真食品协会”等少数几家,行业自律机制在我国范围内尚未建立起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有很多特殊的要求,与合格的清真食品相比较,假冒“清真”的生产经营成本更低,其产品更有价格方面的优势。监管缺失就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有的生产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能立足,就可能不严格按照清真食品的要求生产经营以降低成本。因此,企业自律或市场竞争很难在防止“清真不清”上发挥有效作用,政府主导模式的过程控制和事后处罚成为必然选择。目前,我国的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工作主要由民族、宗教部门负责,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过程控制手段和执法权,只能求助于工商、卫生、质检等相关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各部门相互间的沟通、协调难度较大,形成无人执法或多头执法的问题。
清真食品应当首先符合《食品安全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其次应当更进一步符合伊斯兰教规的要求。在清真食品监管中,由民族、宗教部门牵头执法是比较适宜的。民族、宗教部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有多年的清真食品管理经验,穆斯林群众容易接受。在立法中应当构建一套协调民族、宗教部门和工商、质检、卫生等食品监管部门的执法机制,使他们职权分明、协调配合。同时,应充分发挥伊斯兰教协会等相关协会、行会等民间社团的自律作用。伊斯兰教协会在穆斯林群众的生活、社会活动中有着广泛影响,应充分发挥它们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监制、监督作用,协助政府作好涉及清真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化解矛盾、依法维权、维护稳定的工作。可以聘请伊协工作人员、清真寺阿訇等为监督员,委托伊协监制等办法,取得穆斯林群众的支持。此外,还应发挥各地清真食品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意识,自我监督,自我完善,自我约束,并相互监督,及时向民族宗教部门等相关政府监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协助管理、监督清真食品。
结语:文明多样与和谐并进
文明存在差异,但没有优劣之分。各种文明都包含有人类发展进步所积淀的共同理念、共同追求。[7]绿色环保的清真商品不仅为广大穆斯林消费,而且深受世界范围内非穆斯林的欢迎,全球市场的清真商品总产值超过6340亿美元。[8]中国作为世界主要经济体和穆斯林人口较多的国家之一,理应在全球清真食品的产业整合中发挥重要作用,全国的清真食品立法理应侧重于为促进清真食品产业整合与发展的经济立法。在我国多民族、多文化的社会场景中,强化清真食品的法律保护不仅是我国穆斯林群众的热切希望,也是市场经济与全球贸易整合的必然要求。
注释:
[1] 在广义上,????(Halal)不仅指符合伊斯兰教规的可食之物,还包括符合伊斯兰伦理的社会形态和生活方式,体现在思想、言语、行为、衣着等诸多方面。
[2] 努尔曼·马贤、伊卜拉欣·马效智著:《伊斯兰伦理学》,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年版,第342-348页。
[3] 侯斌:《清真食品管理制度探索》,载于《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69-73页。
[4] 周汉华:《行政许可法:观念创新与实践挑战》,载于《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3-24页。
[5] 驻阿联酋使馆经商参处:《关于阿联酋清真认证的报告》,载于http://ae.mofcom.gov.cn/aarticle/ztdy/200803/2008030542033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2月27日。
[6] 李睿劼:《三项民贸优惠政策有新突破》,载于《中国民族报》2006年9月12日第一版。
[7] 温家宝:《尊重文明的多样性》,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ldhd/2009-11/08/content_145895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2月27日。
[8] [马来西亚] 联合日报在线(Eunited.com.my):《雀巢:连锁超市重视 欧洲清真食品业潜力大》,载于http://www.eunited.com.my/index.php/index.php/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catid=47:2009-10-23-07-13-26&id=2064:2009-11-19-00-43-07&Itemid=76,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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