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人侵权形态划分及其责任承担标准的法律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注释:
[1]伍再阳:《意思联络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载《法学季刊》1984年第2期,第27-28页。
[2]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4页;
[3]王泽鉴《民法学与判例研究》(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309页。
[4]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168页。
[5]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4期。
[6]夏军:《乐亭一案的审判是环保法治进程重要里程碑》,载《法制日报》2002年4月29日。
[7]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4期。
[8]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1页。
[9]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I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89页。
[10]杨立新:《侵权法论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328页。
[11]车辉、李敏、叶名怡:《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版,第314页。
[1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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