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婚姻习俗的法律考察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四、“舅爷钱”:舅权的妥协
苗族大都实行家族外婚制,一般同姓或异性同宗不婚,这种家族外婚制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姑舅表单方的优先婚。同时又严禁姨表兄弟姐妹通婚。〔71..舅权大如山”,姑妈的女儿必须嫁给舅家的儿子。这种旧规矩在苗族地区叫“还娘头”。舅家不娶,才能嫁给别家,嫁给了别家,那么男方就要拿一笔钱给女方家,不过,这笔钱是女方为其舅家要的,苗语叫“你姜”( Nixdi-angb),汉译为“娘头钱”或“舅爷钱”。关于“还娘头”的历史原因,有这样的解释:由于姑妈带去了本家不少的财物,因此规定:姑妈的女儿须嫁舅家的儿子,才能把这些财物带回来,[s〕由于外甥女不能‘、还娘头”而造成的损失,便由外甥女婿给舅家一笔财礼“舅爷钱”以得到经济补偿。这样看来,“舅爷钱”是舅权向争取婚姻自由势力妥协的产物。
同抢婚、“不落夫家”习俗一样,苗族婚姻中的舅权,是母系氏族时期向父系氏族时期过渡时遗留的习俗,这种婚姻机制.不知制造了多少悲剧。这是因为在过去,“舅爷钱”的财礼数目大得惊人,造成穷人终身不能娶妻。比如贵州黄平县流传的(刻道歌》中要求的财礼是:三百头大水枯牛、三百匹骡马,三百两白银,三百只活鸭……当然,现在,实际上给多少,视新郎的家境而定。但是,在黔东南的凯里、雷山,女方家要“舅爷钱”,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逼得男方只得退婚的不在少数,这也是变相地借婚姻勒索钱财和粗暴干涉婚姻自由了。
五、“简易离婚”:形式自由而实质不自由
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主要手段。离婚的完成,标志着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处于不同历史时期,生活在不同区域的人们,对离婚这一社会现象持不同的看法。苗族青年男女,同恋爱自由一样,离婚也是“自由”的。他们认为,同结婚时举行礼仪一样,离婚时请证人举行简单仪式,让大家知道离婚了就行。
因此,他们的离婚极其简单。若是父母包办婚的离婚,是这样解决的:双方各请一位理老作为公证人,约定在野外某个地点会齐,双方理老照例规劝和好,若双方都仍表示坚决离异,则由先提离婚者将一截竹筒劈成两半,各拾一半而去,离婚手续就算完毕,以后决不互相干涉。
同样,离婚的原因、条件也是简单的。男方向女方提出离婚的条件是女方“脚不踩丈夫的席,头不进丈夫的被”,女方向男方提出离婚的条件是“米不给女春,水不给女挑,公公‘打谷仓’,婆婆‘吹晒架”’。以上是苗族古理古歌中对离婚的规定,可看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另外,婚后不育、无子、通奸、偷盗、不孝等也是离婚的原因,它们往往也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因而,苗族离婚原因或多或少带有封建离婚理由“七出”的阴影。
从表面上看,苗族离婚是简单自由的。他们受苗族婚姻习惯法的制约,而不愿通过国家的法律程序打官司来判决离婚,有点相似于协议离婚,好合好散。其实不然,从以上抢婚、坐家、姑舅表亲等习俗看出,由于还残留着一些封建的族权、夫权的制约,因而离婚自由只是对于男方而言,对妇女来说,实质上并不自由。这是不育、无子、通奸、不孝等在物质上、精神上重重束缚着妻方的结果。
历史发展到今天,苗族婚姻礼俗经过改革、沉浮、积淀,其传统的主要特征还是基本保留下来。随着时代的进步,一些婚礼、婚俗已被时代所湮灭,而有的还丝丝缕缕地残存着。今天,在苗族地区,一些传统的、不符合现代精神文明的婚姻礼俗的残存,体现出苗族对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原始的、落后的、宗法的婚姻制度传承的顽固。而苗族地区目前依然存在的违法婚姻,诸如早婚、近亲结婚、重婚、不登记结婚等,实际上都与苗族婚姻礼俗及有关的苗族婚姻习惯法密切相关。在此,我们从法律角度研究苗族婚姻礼俗,对传承苗族优良传统文化与进一步改革苗族的陈规陋习、提倡科学、文明的婚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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