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之讨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任立靖 时间:2014-06-25
  2.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妨害预防请求权
  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妨害预防请求权都是在物权受到实际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权利人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或除去危险的权利,作为财产权,这两项权利更没有任何借口不适用诉讼时效,甚至没有列出单独讨论的必要。但有的学者以对物之妨害或危险往往是持续性的,因而时效起算点难以确定为由将其排除在诉讼时效的客体之外。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难道对债权的侵害就不是持续性的吗?债权届清偿期而义务人迟迟不为给付的行为当然是持续性的,那依此观点,债权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再者,即使是持续性的侵害行为,其时效起算点也是可以确定的。侵害发生以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侵害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权利人不知道该侵害的,自侵害发生之日起算,法律规定的如此明确,为什么说时效起算点不容易计算呢?
  二、其他非独立请求权
  其他非独立请求权包括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亲属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等,这几类请求权的基础权利均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人身利益或者公序良俗,而且往往与某种事实关系、法律关系共存,所以法律给于其特殊保护。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而发生请求权时,只须适用侵权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可。所以,对于这些请求权是否适应诉讼时效应当区别对待,当这些请求权是以保全或救济某种人身利益、恢复原亲属关系等为目的时,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反之,“这些请求权以财产给付为内容时,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如夫妻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抚养费或赡养费各期给付请求权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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