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员职称的理解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二)执行工作要求执行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执行是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送执行书后,应当及时对执行案件进行必要的程序审查。在对人民法院审结的各类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和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各类法律文书的执行过程中,在执行阶段,对案件质量进行把关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而要做好这项工作,就需要执行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尽可能多的专业知道以及与执行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的适用要求执行人员熟练地掌握各项法律规定。执行工作的目的是人民法院以强制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在何种情况下采取执行措施,采取什么样的执行措施,采取执行措施的程度以及采取执行措施的程序和执行方法等等,都要求执行人员根据具体案情,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各项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对妨碍执行的当事人或案外人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既要考虑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也要注意效果。根据妨碍执行的程度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经常和有关单位和个人、外地人民法院发生各种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在执行中调整各种关系(如协助执行关系、委托执行关系)的司法解释,执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实施裁决权的执行法官更需要较强的审判业务能力,具备优良的法律知识。
总之,执行工作同审判工作一样属于业务工作,不是行政工作。执行员和审判员一样是业务职称。执行员和审判员在工作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都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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