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如何看待“网上觅姻缘”——浅析“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叶绿力 时间:2014-06-25
  2.“网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判断网婚是否构成重婚罪,就是要看网婚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而如前所诉,网络婚姻并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不受现实法律的调整,也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婚。
  (2)如果夫妻一方因为对方陷于网婚而以对方重婚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追究对方重婚的法律责任,在现阶段是不会受到法律支持的。另外,有学者认为,《婚姻法》第32条第1款中“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是立法的兜底条款,但网婚是否可以作为情形之一,还需要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界定下来。
  3.“网络婚姻”是否违反夫妻之间包括同居、忠实义务在内的配偶权
  (1)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条第2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第46条规定的“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可推论出夫妻有同居的义务。从网婚的概念中,我们可看出网婚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在现实生活中共同生活,即使有些当事人在网下见面并发生性行为,但也并不是法定的同居生活。(2)《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之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的义务。由此可知,忠实义务在法律上主要指身体上的背叛。但在道德领域里,忠实义务同样要求精神上的专一。因此,在实践中,夫妻忠实义务往往很难界定。网婚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现有法律对于网络这个虚拟世界存在盲区。在司法实践中,由网络婚姻引起的离婚只能以“其他原因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进行处理。
  本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应包括情感上的忠诚。网婚属于精神上的出轨,即没有尽到夫妻忠实义务,同时侵犯了配偶被忠实的权利。
  四、如何填补“网络婚姻”引起的法律缺位
  1.可将“网婚”作为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处理,构成离婚的一个理由。法官应该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2.对现行《婚姻法》第46条关于“离婚时过错损害赔偿”规定予以完善。建议在第46条中增补一款“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样,网婚过错者应该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因网婚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可依据现行的《婚姻法》“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在财产分配等方面倾斜无过错一方,以真正体现对无过错方的司法救济。
  
  参考文献:
  [1]张竞艳.网上觅姻缘.
  [2]张伟.网络婚姻引发道德和法律难题.法学杂志.
  [3]段媚媚.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探微.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4]任建东.网络家庭的生成空间及其伦理导向.广西民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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