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公务员法》是实现政府管理创新的具体路径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三、贯彻《公务员法》实现了政府管理公务员方法的创新
《公务员法》首次将“廉政”的要求作为公务员考核的法定内容,统一规范了公务员的评价标准。《公务员法》规定:“全而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在“暂行条例”规定的“德、能、勤、绩”考核标准的基础上,《公务员法》中增加了“廉”的内容,把对公务员“廉”的要求,从以前的政策、制度要求上升为法律的规范。也就是说,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情况是重点考核的内容。不廉洁不仅是违反党纪、政纪问题,而且是违法行为。这对于从源头防治吏治腐败,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公仆本色,充分发挥考核促“廉”的功能作用,都具有积极促进意义。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离职从业作丁严格的立法限制,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三年(.阋年)两不得”:即“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个规定为遏制腐败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此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就从法律制度和源头上制约了腐败的滋生蔓延。
四、贯彻《公务员法》实现了政府队伍建设的创新
《公务员法》在公务员队伍的来源上。公务员法总结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鲜经验,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强化了公务员管理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机制,把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部分职位聘任等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改革措施用法律形式规范下来,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完营和制度创新。
《公务员法》在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上。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对干部队伍实行分类管理的结果,而公务员又对公务员队伍实行了更加细化的分类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下的分类管理也是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公务员法把公务员职务划分为领导职务和分领导职务两部分,把公务员职位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三个类,把公务员任用划分为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三种方式,并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还明确了对公务员队伍实行由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按照分工、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这些都是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深入发展,同国家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日益复杂和繁重的现状相适应的,也是同我国公务员的内涵、来源、规模和结构的深刻变化相适应的。坚持分类管理又实行统一领导,才能把整个公务员队伍管好、管到位。
综上所述,《公务员法》吸纳了古今中外的许多有益的因素,使我国政府管理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公务员法》的有效实施,为实现政府管理创新提供了观念、体制、治吏手段和队伍建设等具体路径,它必将推进政府管理创新,也一定会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向前推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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