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标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秦玉红 时间:2014-06-25

  二、工伤认定的主观标准
  工伤认定的主观标准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从用人单位而言,工伤赔偿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工伤赔偿责任最初普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劳动者遭受伤害后,必须证明雇主有过错才能得到雇主赔偿,如不能证明雇主有过错,那么劳动者就无法得到雇主赔偿,雇主因对伤害无过错(无证据证明)的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样的归责原则,表面上符合法律一般精神,但实质上否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在实际劳动过程中,由于劳动本身的复杂性,要举证证明劳动者伤害的原因,对于相对于雇主而言处于弱势一方劳动者来说是十分困难的,大量的劳动者因为举证不能而得不到工伤赔偿。这对劳动者是极不公平的。随社会的进步,各国对工伤的归责原则,均由过错原则改变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不以雇主有过错作为承担要件,雇主是否在伤害中有过错,都在所不问。这一转变,切实保障了劳动者权益。
  从劳动者角度而言,认定为工伤要求伤害是职工在非故意状态或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发生的。工伤赔偿责任单纯适用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考虑劳动者的主观心态而认定工伤,是不公正的。应当说,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排除了职工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的一般规则,而非绝对规则,职工的自身故意会产生排除该原则的效力。但如果不是职工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而是因职工过失或外来力量所致,那仍应适用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为工伤。当然对职工重大过失所致伤害,为体现公平,可以由用人单位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帮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醉酒导致伤亡的以及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该规定很好地体现和适用了工伤认定的主观标准之一即“伤害是职工在非故意状态或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发生的”。
  三、工伤认定的特殊标准
  一般说来,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工伤认定的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然而有些伤害即使不具备工伤认定的客观标准仍然被“视同工伤”,按照工伤对待。这是工伤认定的特殊标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从这三种情形上看,“视同工伤”以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为依据,通过保险转移的是社会风险。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这有利于明确其在性质上与一般工伤的职业灾害性质的区别。
  对于《条例》第十五条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争议较大。主要原因是对于“过劳死”情形应否认定为工伤,目前我国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过劳死”大多比照该规定进行救济。但是,即使是由于过度劳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只要是没有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工伤。于是就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即和工作无关的突发疾病死亡,在48小时之内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视为工伤,而真正的需要保护的明显的过劳死职工却没有办法得到保护。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不将突发疾病致死视为工伤,不利于保护职工的权益。而对于“过劳死”的情形亦应认定为工伤。所以,应当在保留现有的视为工伤的情形的规定的同时,在《条例》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过劳死”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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