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讨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慧 时间:2014-06-25
  四、“双重要件说”的可行性
  
  首先,表见代理以维护交易安全为己任。采用“双重要件说”可能会造成善意第三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形,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均无过错的表见代理在理论上是存在,在实践当中几乎是不存在。为了防止相对人得不到救济的万分之一的可能而不惜造成被代理人现实的损失,这种做法也许不是错误的,但一定是非理性的。
  其次,“单一要件说”与民法规定和精神不符。无过错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除非法律的明文规定,否则不适用该加重责任。对表见代理制度,立法上从未明确被代理人的责任性质,因此,不能认定被代理人的无过错责任。
  再次,“双重要件说”在理论上限制了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中并不减损表见代理的适用。在实践中,授权外观的存在,或处于被代理人的过失行为,或处于相对人的过失行为,或者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均有过失。换言之,只有被代理人存在一定的过错,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才可能是“有充分的理由”。可见,“双重要件说”减损表见代理的适用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
  
  五、结束语
  
  从现行《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看,我国立法采纳了“单一要件说”。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让无辜的本人在无法控制、无法预料的情况下为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承担责任,既不合情理,也违背了公平原则。
  综合来看,“双重要件说”更具合理性,因此,将本人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要件,即符合风险责任分配的标准,有利于避免无权代理的发生,又合理的保护了本人利益与相对人利益,应该是我们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柳经纬.民法总论[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
  [2]李召亮.表见代理——吞噬企业资产的黑洞[J].中国资产新闻,1997, (12).
  [3]尹田.我国新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评析.现代法学,20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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