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的妇女是否可以携子带产改嫁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包乾风 时间:2014-06-25

  【案情】吴某与同村女孩刘某结婚后,外出打工,2000年,吴某因劳累过度,突然死亡。当时刘某带着4岁孩子与公婆、小叔住在一起。后在刘某强烈坚持下,刘某分得二间住房和部分家产及丈夫遗留的部分财产,并与儿子单独过。后来,刘某与同村小伙子林某相爱,2002年12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刘某便开始办理卖房及处理其他财产事宜。此举遭到吴某一家的反对。婆婆说:“如果你带着孩子在我家,不再嫁人,房子可以归你,如果改嫁,房子不能给你,你无权卖。孩子是我家的根,要走你自己走,不能带走孩儿。”百般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保护自己携子带产改嫁的权利。法院判决刘某可以携子带产改嫁。

 

    【分析】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里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了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含的内容很广,可以是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丧偶的妇女再婚、干涉离婚等。其中干涉丧偶的妇女再婚的行为尤为多见。为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结婚、离婚自由。”以不准带走财产等方法,干涉女方的再婚自由是侵犯女方财产权、婚姻自由权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本案中,刘某的丈夫死后,她和原丈夫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她有再婚的权利。刘某分得的两间住房以及丈夫遗留的部分财产属于刘某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自由处分,当然包括带着这些财产改嫁。吴家人以不能带走房子等为由干涉刘的婚姻自由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另外,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刘某可以把自己的孩子带走,即使她再婚,也不影响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新农)劳动合同约定不给员工办社保是否合法【案情】小马中专毕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不给小马办理社会保险。后来,小马在与同学的一次聚会中聊起此事,得知别的同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都有规定由单位给员工们统一办理社会保险事宜。于是小马找到单位领导询问此事,领导解释说,公司刚成立不久,规模小人手少,管理还不是很规范,没有办法由公司统一给员工办理社保,故改为直接给付相当于保费的现金同工资一起发给员工,再由员工自己到相关部门去办理社保事宜。经领导这么一解释,小马也就不再计较这个事了。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