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几点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第三,公证机构在执行婚前财产公证时要注意程序问题。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才更具有约束力。而且婚前财产公证必须是当事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代理,当事人在约定协议上签名、盖章等必须真实。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将不断增强,但婚前财产公证应以意思自治为其基本原则,不宜对婚前财产公证做强制性规定。同时,在保护夫妻双方有形财产的基础上,也应对无形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做出合理、公正的规定与处理,才能真正做到减少双方纠纷。
总之,近年来,财产公证问题成为人们越来越关心的问题,其重要性已被人们逐步认识,也必将继续呈现出上升趋势。婚前财产公证为预防夫妻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已成为保护公民家庭财产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相关机构在工作中也要不断总结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让公证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胜明,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2]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3]夫妻财产规定(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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