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尹建元 时间:2014-06-25

    专偶婚。专偶婚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一夫一妻制婚姻。这种婚姻制度的产生,是以父权制完全取代母权制,以及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为根本基础的。正是因为如此,专偶婚制度自其产生之时起,就充分表现出了男权至上的特点。而且从婚姻关系角度分析,专偶婚比对偶婚显然要牢固和持久得多,这也符合了儒家的伦理纲常,因为儒家强调“夫妇之道,不可不久也,故受之以恒。”二、婚姻中男女地位差异在古代中国,婚姻本质上体现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两性关系,反映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变迁,而这个在男女地位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中国古代强调“男女授受不亲”,也就是男女不能同饮酒席,不能杂坐闲聊,不能同时出行,两性之间的界限是相当分明的。

    两性之间结合为婚姻之后,依然在男女地位上显示出极为不平等的一面。古人认为婚姻是家庭的大事,《礼记·昏义》云“: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礼记·经解》云“:婚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自进入父系社会之后,男尊女卑逐渐被认为天经地义的事情。

    《易·系辞上》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这些文字概括让人感觉男尊女卑似乎完全是一种自然法则,是万万不能违背的金玉良言。其说法之一是由于丈夫获得了家庭经济的绝对支配权,自然而然好像也就获得了对妻子的绝对统治权。《礼记·郊特牲》说“:男帅女,女从男”,古语云“:娶到的媳妇买到的马,由人骑来由人打”,这些都是婚姻关系中女性地位卑微低下的真实写照。

    到儒家思想占据完全主导地位时,其对婚姻的态度是“人伦之始”“、夫妇之义”,并且以“三纲五常”等社会规范来约束夫妻关系,特别是约束女性的行为习惯,对夫妻之间的“情”与“爱”则基本上是视而不见的。按照儒家的封建礼法制度,妇女应“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也就是说,妻子在家里只能遵守本分,操持家务,照顾子女,奉养公婆,没有任何经济地位可言。《仪礼丧服》云“: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汉代刘向和班昭分别著有《烈女传》和《女诫》,引导女子要“以专一为贞”,信守“四德”(即妇德、妇容、妇言、妇功),后人将“四德”与“三从”合并为“三从四德”,作为妇女言谈举止中应该遵守的基本礼仪。另外,中国古代婚姻中对女性的贞节观要求苛刻,从各方面钳制和规范妇女的个人操行,要求她们守身如玉,容不得半点瑕疵,夫妻之间女性个人兴趣和志向的稍微外露就可能引起男性的斥责与惩罚。事实上,婚姻关系自其形成之初,男女之间就已经处于明显的不平等状态,束缚于贞节道德礼教之下的古代妇女,早已没有任何自我意识和独立人格可言,只能忍声吞气、唯唯诺诺。

    此外,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也要遵循一定的陈规陋习,而女性此时的地位更是日薄西山,江河日下。在夫权至上的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由男方的意志随意决定,因此古代将离婚称之为“出妻”或“休妻”,而遭受遗弃之妻则被称为“弃妇”。丈夫如果要遗弃妻子的话,来自家庭和个人的理由可谓是随手可得和易如反掌,只苦了那些弃妇们的余生,大多数只能是孤灯瞎火,孤寂落寞,清贫甘苦,了却一生。

    比如《孔雀东南飞》中描述的焦母逼迫焦仲卿无论如何都要“出妻”,其提出的理由竟然是嫌弃儿媳“不顺父母”,最后导致焦、刘两人双双殉情而死,为后人留下一声叹息;又比如宋代大诗人陆游本来与前妻唐琬一往情深,生活甜甜蜜蜜,但就是因为陆游的母亲不喜欢唐琬,而陆游又对母亲非常孝顺,并且言听计从,最后只能被迫与唐琬相别分手,为此陆游直到晚年仍悔恨不已,心存遗憾之情。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古时历代的婚姻制度多以巩固和维系父系家长制的绝对权威为原则,特别是允许男子“一夫多妻”,体现出对女性地位的压制和约束。比如《唐律》就明确规定男性纳妾是完全合法的行为,《明会典》也特别规定“:庶人四十岁以上无子者,许娶一妾。”在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以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社会习俗主导下,自先秦时期到民国末年,上由达官显要下至市井小民,纳妾制度历经千年长久盛行,可谓是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制度中的一个顽疾。

    参考文献

[1]秦亚东.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探析[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7(5).

[2]李国锋.中国古代婚姻制度[J].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

[3]王自玲.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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