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时期劳动合同的期限
2.1 人本思想基础
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破除封建身份桎梏、充分尊重人的平等和自由、人权天赋的思想奠定了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理念和原则,在法律上的表现是赋予人民更多的自主权,即在私人领域,人们可以自由决定私人事务。启蒙思想家关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权利为民法时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奠定了人本思想基础。
2.2 政治制度基础
在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的政治制度能反封建专制,主张人的平等,承认公民对自由、财产和生存的天然权利,主张国家的职责就是保护公民的天然权利。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普遍建立,民主政治制度为劳动契约自由的广泛存在提供了深厚的政治土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这块沃土上“结出”的硕果。
2.3 经济制度基础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主张自由竟争、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干预私人经济活动,认为管得最少的政府才是好政府,国家的职责是充当“守夜人”。资产阶级主张
国家立法和决策以自由主义为指导方针,并以不干涉主义和自由竞争为经济原则,让市场机制发挥调节资源的作用。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与契约自由互为表里,市场经济成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制度基础。
2.4 法律制度基础
大陆法系民法时期,资产阶级的立法者们在私法中把契约自由主张发挥到了淋漓尽致:首先,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产生,这种合意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干涉,尤其是基于当事人合意的契约,具有天然抗拒法律适应的能力,在这里,法律的规定只做当事人合意的补充;其次,保障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实现是法律的神圣职责;第三,在法律实践中,如在契约解释时,法庭须以充分还原和实现当事人的真实合意为己任,而不必拘泥于文字。如此契约自由的法律环境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制度基础。
3 大陆法系民法时期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尽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过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形式,但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惟一的劳动合同期限形式,由此决定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有重要的价值。
3.1 劳动合同的有限期限真正实现了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期限的自由,劳动者就没有自由流动权,劳动合同与封建卖身契也就没有任何实质的区别。可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力所有权实现的外在形式,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期限的选择权力是其劳动力所有权的保障。
3.2 拥有劳动力独立产权的劳动者是其作为合格市场主体的前提条件资本、劳动和土地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素,市场经济需要人人参与、自由竞争,不能缺失劳动者这个市场主体。而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的劳动者,必须是对自己的劳动力拥有完全产权的劳动郑孝华: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时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者。
3.3 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化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劳动者获得决定自己劳动期限长短的权力,能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自由雇用原则可增强雇员的流动性、保持劳动力市场的活力,促进劳动力市场规模有效增长,有利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民法时期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化,使劳动者拥有对自己的身体和智力的控制权,可以向资方提供劳动力;而雇主拥有货币资本的所有权,能够给劳动者提供工资,这样,通过劳动力市场,劳资双方提供了可交换的对价: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在这里,所达成的劳动合同,包括期限在内,在形式上能满足民法对于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的双方地位平等,以市场均衡价格为基准确定劳动力价格,没有超经济强制。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既解放了劳动力,又满足了资本主义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有力地促进了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机制的形成与发展,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4 大陆法系民法时期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对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启示4.1 必须加强劳动合同期限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契合研究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在民法框架内,大陆法系国家的劳动合同一度以固定期限为惟一形式,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但是,国内对大陆法系劳动合同法律和制度的研究,忽略了大陆法系民法时期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这一重要的阶段,因而也就不明白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是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的原理。
4.2 必须正确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性质通过对立法依据和法律实施效果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破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固定工制度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它是劳动制度市场化改革的产物。因此,我国《劳动法》具有三个本质特征:其首要宗旨是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体制,并非是其宣称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所建立的劳动制度相当于大陆法系民法时期的劳动制度;其劳动合同具有民法属性。这就是我国《劳动法》以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一般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例外形式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根本原因,也因此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固定期限化成为一种必然的现象。
我国《劳动法》实际上是按照“自然演进”的逻辑,“拿来”了大陆法系民法时期的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惟一形式的劳动制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所以,就立法理念和效果来说,与大陆法系劳动法作为私法公法化结果不同,我国《劳动法》虽然名为“劳动法”,而其性质却属于民法,即“公法私法化”。
注释及参考文献:
①林嘉.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家,2003,6:65.
②王泽鉴.债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69-70.
③李培浩等译.拿破仑法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48.
④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37.
[1]李培浩等译.拿破仑法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罗结珍译.法国劳动法典[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
[3]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5]王永才.劳动合同期限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07.
[6]姜颖.劳动合同期限的立法探讨[J].法学杂志,2006,05.
[7]翟玉娟.中国和瑞典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研究[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1.
[8]郑爱青.应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用[J].中国劳动,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