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绝非侵权法所独有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有鉴于此,审判实践已经开始了违约所致精神损害的赔偿。例如,“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30]“马立涛诉鞍山市铁东区服务公司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31]“肖青、刘华伟诉国营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照胶卷赔偿纠纷案”,[32]“王青云诉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丢失其送扩的父母生前照片赔偿案”。[33]如此,我们实应勇敢地突破原有成见,在学说上承认对违约场合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并进而在理论上对其谋求正当化和系统化。[34]
注释:
[1]参见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 2 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70 - 673 页; 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载《中国法学》2011 年第 3 期,第 114 -115 页。
[2]崔建远: 《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年第 1 期,第 48 -51 页。
[3]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 2 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70 页。
[4]Welborn v. Dixon,49 S. E. 232(S. C. 1904); Rice,Exemplary in Private Consumer Actions,55 Iowa L. Rev. 307 (1969); Communale v.Traders & Gen. Ins. Co.,328 P. 2d 198(Cal. 1958); Best Place v. Penn Am. Ins. Co. ,920 P. 2d 334(Haw. 1996); Seaman’s Direct Buying Service v. Standard Oil Company of California,686 P. 2d 1158,1166,1167(1984); Nicholson v. United Pac. Ins. Co. ,710 P. 2d 1342(Mont. 1958). 转引自[美]E•艾伦•范斯沃思: 《美国合同法》,葛云松、丁春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782 -784 页。
[5]Guenter H. Treitel,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Courses of Action Open to a Party Aggrieved),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Chapter 16),Mouton,The Hague,and J. C. B. Mohr(Paul Siebeck),Tübingen,85(1976).
[6]Sullivan v. O’Connor,296 N. E. 183,187 - 189(Mass. 1973); [美]E•艾伦•范斯沃思: 《美国合同法》,葛云松、丁春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833 页。
[7][美]E•艾伦•范斯沃思: 《美国合同法》,葛云松、丁春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834 页。
[8]Guenter H. Treitel,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Courses of Action Open to a Party Aggrieved),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Chapter 16),Mouton,The Hague,and J. C. B. Mohr(Paul Siebeck),Tübingen,86(1976).
[9]这两个条文已被删除。
[10]Guenter H. Treitel,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Courses of Action Open to a Party Aggrieved),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Chapter 16),Mouton,The Hague,and J. C. B. Mohr(Paul Siebeck),Tübingen,87(1976).
[11]Ibid.
[12]Ibid,88.
[13]崔建远: 《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年第 1 期,第 49 页。
[14]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 2 卷)(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616 页以下。
[15]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载《中国法学》2011 年第 3 期,第 107 页以下,。
[16]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2 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670 -671 页; 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2 卷)(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617 页; 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载《中国法学》2011 年第 3 期,第119 页。
[17]崔建远: 《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年第 1 期,第 49 页。
[18]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 2 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71 页; 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 2 卷)(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617 页; 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载《中国法学》2011 年第 3 期,第 119- 120 页。
[19]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 2 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72 页。
[20]崔建远: 《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年第 1 期,第 49 -50 页。
[21]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2 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671 -672 页; 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2 卷)(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617 页; 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载《中国法学》2011 年第 3 期,第120 页。
[22]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2 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672 页; 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2 卷)(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618 页; 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载《中国法学》2011 年第3 期,第120 页。
[23]刘春堂: 《民法债编通则•契约法总论》(总第 1 册),台北三民书局 2001 年版,第 216 页。
[24]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2 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673 页; 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2 卷)(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618 页; 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载《中国法学》2011 年第3 期,第120 页。
[25]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 2 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73 页。
[26]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载《中国法学》2011 年第 3 期,第 119 页。
[27]例如,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债权让与、债务承担、抵消、免除、混同等项制度,本属债法总则,不仅仅适用于合同关系,但因《合同法》制定时尚无完善的债法总则,制定债法总则与否尚不确定,即使肯定制定,也不知延后至何时,《合同法》才先行规定这些制度,一俟制定债法总则,再予以归还。
[28]崔建远: 《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年第 1 期,第 50 -51 页。
[29]采取该种观点的,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174 页; 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载《中国法学》2011 年第 3 期,第108 页。
[30]“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5 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 年版,第83 -86 页。
[31]“马立涛诉鞍山市铁东区服务公司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 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 年版,第 89 -90 页。
[32]“肖青、刘华伟诉国营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照胶卷赔偿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 11 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74 页。
[33]“王青云诉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丢失其送扩的父母生前照片赔偿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 26 辑),时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82 - 86 页。
[34]韩世远: 《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