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概念之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首先,依据现今通说,民事权利的本质表现为法律上之力,民事权利是由特定的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方面的因素共同构成的,二者缺一不可。特定利益为权利的内容,法律上之力为权利的外形。法律为保护或充实个人的特定利益,才给人以特定的法律上的力,使其借以享受特定的利益。因此,对权利的处分自然就包含对权利所蕴涵的利益的处分。
其次,如果用益物权人处分的不是权利本身,而是“凝结的财产利益”,是不是就意味着权利人在转让其权利之后,其只是失去了权利中的财产利益,而仍然保有权利本身呢?失去了蕴含在其中的利益之后,权利还是权利吗?
第三,拉伦茨教授曾深刻的指出:“权利客体使用于两种意义••••••第一种是指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这是狭义的权利客体,本书作者把它称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种是指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作者称之为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物(有体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和法律关系(权利关系)。[32]因此,权利本身自然不妨为处分的标的。我国学者通常将权利人与权利的关系,表述为权利人“享有”权利。此种享有的含义就其权利支配和处分意义上而言,实际上与所有是一致的。权利人享有权利,可以通过权利的行使实现权利中蕴涵的利益;也可以转让其权利甚至抛弃其权利。只是所有权具有特定含义,其客体限于有体物,为避免“所有权的所有权”之类的逻辑错误出现,因此才避开“所有”而使用“享有”。我国学者强调将物权的概念原则上限于有体物,也正是基于此种考虑。[33]
三、用益物权以支配他人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
对他人之物使用价值的支配,究竟为用益物权的内容、目的还是其他性质,学界存在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注:房绍坤教授对此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概括,参见氏著:《用益物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页。):
1、目的说。此种观点从权利人设定用益物权的目的出发,对用益物权的概念加以界定。即认为以取得使用价值或者是对物的使用收益为设定用益物权的目的。例如,史尚宽先生认为,“用益物权,即以物之使用收益为目的之他物权,即系就物之实体,利用其物,以其使用价值之取得为目的之权利。”[34]陈甦教授认为,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35]温世扬教授早年曾持认为标的说,认为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标的的他物权[36],但在最新的著作中,则改采目的说,认为“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之他物权”,“用益性是用益物权的基本属性,是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区别的基本标志”,而所谓用益性“是指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而言的,即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37]
2、内容说。此说以用益物权的内容作为界定用益物权的基础,强调用益物权的根本特点在于其内容为对物的使用收益或者说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例如,谢在全先生认为:用益物权“乃以支配物之利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38]。也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39]
3、折衷说。此种观点认为,目的说和内容说只是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前者强调权利人取得和行使用益物权的目的,后者则强调权利的范围或限度。[40]因此,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既是用益物权设定的目的,亦作为其内容,如屈茂辉教授认为:“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使用、收益的物权,即称为用益物权。”[41]
此外,也有学者避开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究竟为用益物权的内容、目的等争议,而直接对用益物权加以定义。例如,郑玉波先生认为,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于一定范围内,得为使用收益的一种定限物权。[42]
从前述内容可见,上述学者对于用益物权人可以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加以支配并无分歧,只是其究竟为设定物权的目的、用益物权的内容还是标的等方面有所差异,因此虽然从学者的论述来看对用益物权概念的界定众说纷纭,但只是着眼点的不同,而无本质上的差别。
笔者认为,用益物权以支配他人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其理由在于:
一方面,如前所述,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通常情况下,用益物权人可以对物加以占有并在此基础上使用、收益,将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表述为使用、收益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有些用益物权可能只包含使用权能而不包含收益权能,因此,以权能列举的方式对用益物权的概念加以界定,不如以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更具有概括性和准确性。因此,笔者认为,强调对使用价值的支配较之于列举使用、收益权能更为妥当。
另一方面,目的乃行为人主观的范畴,用益物权人设立权利的目的如何,法律没有必要加以干涉。如果以权利人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为要件,徒增困扰。例如,典权人完全可能是出于担保其借款之目的对债务人之物设定典权,甚至其完全可以出于接济所有权人的目的而设定典权,但不能否认该权利为用益物权。因此,典权性质为担保物权抑或用益物权之争,并非与用益物权概念界定的含糊毫无关联。故而,目的说和折衷说均有不当之处。至于所谓标的说以使用收益为用益物权的标的,然标的在物权法中为客体的同义词,而物权的客体通说认为是为物;即便以用益物权人支配的标的而言,也应当是物的使用价值。故而,标的说未尽妥当。因此,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应当为用益物权的内容。如前所述,此种内容又可具体化为占有、使用、收益等各种权能。
注释:
[1]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0页。
[2]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5页。
[3]孟勤国:“如实评估用益物权”,载氏著《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4]高富平:《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9、64页。
[5]陈小君:“论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及其现实意义”,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
[6]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北京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页。
[7]房绍坤:《用益物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页。
[8]房绍坤:《用益物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页。
[9]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22页。
[10]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47页;房绍坤等:“用益物权三论”,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
[11]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12]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7页。
[13]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56页。
[14]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页。
[15]Karl Larenz,Allgemeiner Teil des duetschen BürgerlichenRechts,7.Auflage,Verlag C.H.Beck,1989,Seite 217;Baur/St ürner,Lehrbuch des Sachenrechts,Verlag C.H.Beck,1992,Seite 327.
[16]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一)》(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17]参见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18]房绍坤:《用益物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1页。
[19]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注释。
[20]佟柔、王家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页。
[21]郭明瑞等:《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第166页。
[22]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北京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4页。
[23]钱明星、李富成:“中国物权法的观念”,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1),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4]参见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北京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11页。
[25]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9页。
[26]房绍坤:《用益物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13页。
[27]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
[28]【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页。
[29]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一)》(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155页。
[30]王泽鉴:《民法物权(二)》(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
[31]孟勤国:“如实评估用益物权”,载氏著《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32]【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7-379页。
[33]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34]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35]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582页。该部分由陈甦教授执笔。
[36]温世扬:《物权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页。
[37]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93页。
[38]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
[39]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9页。
[40]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582页。该部分由陈甦教授执笔。
[41]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42]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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