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范围之确定——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视角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6-25

    三、现代社会隐私的范围为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

    对隐私权客体的概括可谓“百花齐放”,不同的学者认同的客体范围不尽相同。萨姆尔·D·沃伦(Samule D.Warren)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认同的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的思想、情感和心情即私生活的安宁。美国学者埃伦·威斯丁认为隐私权是个人、群体或组织决定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将与自身相关的信息透露给他人的权利。显而易见,埃伦·威斯丁认为个人信息才是隐私权的客体。他们对隐私权客体的归纳从不同侧面揭示了隐私权的外延,但都不太全面,无法概括隐私权包涵的丰富内涵。我国学者张新宝和王利明教授分别认为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以及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是隐私权的客体。[8](p7-9,p35)他们尽管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隐私权的外延概括得似乎很全面,但笔者认为作为法律权利的客体应为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笔者之所以认为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是因为自然人的隐私应该包括所有的个人不愿公开的与他人及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事,很难全面予以罗列。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的表述,则能够较全面地概括隐私的各种不同样态。

    1.私人信息。

    对于什么是隐私,不同时代、不同文化传统的人会给出不同的答案。其实,隐私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不能代替具体的事务或者是人的行为,而只能是由这些事物或行为所反映出来的信息。[9](p41)因此,从本质上来说,隐私是信息。信件、个人秘密、个人活动等本身并不是隐私,只是其中所记载并反映出来的信息才是隐私。私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个人特征的信息,具体包括生理特征、健康状况、财务情况、婚姻家庭情况、社会活动等足以识别个人特征的资料。私人信息是代表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相区别的基本标志,是个人在社会中生存的最基本的符号性信息。因此,私人信息是隐私的主要外延。由于文化、传统与地域的区别,私人信息具体包含的内容可能不一致;同时,由于时代的不同,私人信息具体的表现形式也各异,如传统的以纸本为载体的个人档案信息和现代以电脑为载体的个人数据信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尤其是现代信息网络的发展,私人信息更多地和更经常地以个人数据信息的形式表现出来。对个人数据信息的立法保护是个人隐私权在资讯社会受到法律保护的最重要的内容。私人信息在静态上表现为私人事物,在动态上表现为私人活动。[10](p43-46)“私人活动本质上也是一种私人信息,是一种不固定的、正在变化进行当中的信息,而且只有这样理解这里的私人活动,才不至于将私人活动与人身自由权中的人身自由相混淆”。[11](p32)因此,不管是个人的身体、住所、行李、箱包、日记本等有形物质,还是个人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家庭生活等动态信息,实质上都是私人信息的不同表现形式。不管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何不同,对外呈现的都是个人的信息。

    2.私人空间。

    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不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对象。人应该有一个独立的空间,以便进行自我分析与解构。保护私人空间,是隐私权在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内容。一方面,这是保障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需要。缺少以休息、思考、实验和独立行动为目的的隐私,个人将很难尽到对自己和他人、社会的责任。[1](p11)为了促进自决和自主的个人发展,保护一定空间不被打扰的隐私是必要的。另一方面,这也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高科技的发展对法律所提出的需求。许多高科技产品的出现,使得个人的空间隐私极易被侵犯。例如,采用红外线对室内进行非法扫描,利用高倍望远镜探测、长焦距拍照等窥视个人空间,利用微型摄像机拍摄个人的室内活动,甚至拍摄个人的裸体,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对他人空间隐私的侵害。

    私人空间除个人合法占有的房屋之外,还包括私人合法支配的空间,如更衣室、电话亭等临时场所。在私人空间中,住宅空间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法谚有云“隐私止于屋门之前”,“住宅是个人的城堡”;在古老的习惯法中,债权人也只能站在屋外讨债而不能直接走进债务人的房里。《汉漠拉比法典》第21条也有禁止他人非法闯入住宅的规定。[12](p11)现代人格权的发展,不仅使隐私扩张到了空间隐私,而且使隐私从私人住宅扩及到公共空间。[13]一些国家的判例表明,住宅并不能作为私生活和公共领域的绝对界限,私领域还可能及于住宅之外的公共空间之中。如1999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摩洛哥卡罗琳公主案的判决表明,隐私也存在于公共场合。只要此时权利人相信其活动不在公众视野中,具体标准应依赖于个案的情况判断。虽然在通常情况下,工作场所、公共场所不属于绝对的私人空间,但是不排除这些场所具有相对的私人空间的性质。如雇主在工作场所利用闭路电视监视雇员、某人在公众场所非法设置秘密的摄像头等,都可能构成对隐私的侵害。

    现代人格权的发展,不仅使私人空间从私人住宅扩大到了公共场所,而且空间隐私从有形的物理空间转向到了无形的虚拟空间。私人空间传统上大都认为是物理上的特定空间,属于物权法中不动产的保护范畴,而现代社会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出现了虚拟的空间,从而产生了虚拟空间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其实,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空间隐私除了物理空间之外,还应当扩及电子空间等虚拟空间,如侵入他人电脑系统,即使不盗取信息,也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正如有学者所言,互联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虚拟性、技术性、数字化、无纸化、高效率等诸多特征已经对传统民法学的许多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些影响涉及民法的诸多方面,在隐私权领域尤其如此。
 
 
 
 
注释:
[1][美]阿丽搭·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M].冯建妹,等,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
[2]Hyman Gross.The Concept of Privacy[M].Oxford:Clarendan Press,1971.
[3]周枏.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5]E.J.Bloustein.Privacy as an Aspect of Human Dig-nity:An Answer to Dean Professor[J].NYULR,1964,(39).
[6]Warren,Brandeis.The Right to Privacy[J].Harv.L.Rev.1890,(4).
[7]陈玉梅.隐私权的内涵略论[J].求索,2008(,11).
[8]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9]张天上.隐私权的经济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1).
[10]王秀哲.隐私权的宪法保护[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11]杨波.论隐私权的边界———以公共信息为标准[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
[12]Richard G.Turkington Anita,L.Allen.Privacy[M](Second Edition),New York:West Group Press,2002.
[13]王利明.隐私权内容探讨[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9207,201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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