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思考
四、发展中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认识误区和政策建议
信息技术时代, 知识产权问题日益提到了发展中国家的议事日程。一方面, 随着因特网和数字化信息通讯产业的发展,一个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有扩大趋势, 而随着全球化进程,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却越来越突出, 因此即使发展中国家试图回避知识产权问题, 也不可能做到; 另一方行面, 随着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放, 外国资本与技术大量涌入并要求专利保护, 这与发展本国技术存在着冲突, 因此即使发展中国家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如何具体实施仍需进一波步研究。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开发与技术扩散等方面尚存在许多认识误区, 只有矫正这些认识, 才能做出正确的政策选择。
误区之一, 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仍处于较低级层次,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不高。在不同产业尽管技术水平有差异,但可以通过专利等制度安排推动技术创新。从过去50 年间欧美国家的经验来看, 它们不仅在高新技术领域重视知识产权问题, 在农业、医疗、原材料加工、制造业中也十分重视知识产权, 使得许多传统产业在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中保持了领先地位及赢利性。发展中国家在农业和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已经积累了许多经验, 正是由于忽视了对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保护,使得技术创新长期以来存在投入不足、技术人员分散、信息不通和重复研究等问题, 由此也影响了这些产业生产力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为此, 要制定有关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 政府要担当融通资金的任务。许多技术研究历时漫长, 投资巨大, 难以在资本市场上融资, 政府应对这类活动投资, 提高其预期收益率, 降低其风险。其次, 政府应加大对高校理科、工科甚至文科实验基地的支持, 这不仅意味着对私人部门提供外部性或补贴, 而且反过来还会刺激私人企业参与或赞助一些基础性研究活动, 同时促进研究成果的生产性转化。此外, 政府应提供更有效的途径促进技术研究人员在大学、研究所和企业所属的研究部门之间的流动, 鼓励一部分人员从纯学术领域向产业界流动。这不仅促进了体现在研究人员身上的隐性( tacit) 知识和技术的转让, 而且营造了竞争性的研究环境。
误区之二, 在总体技术水平落后的格局下, 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主要关注近期发展目标。在现行专利制度下, 技术跟随者其实有很大的市场获利空间。发展中国家可以充分利用不同产业中需求弹性和技术状况, 确立可行的市场定位和技术创新序列。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剧烈的国际竞争压力下, 把对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度与该活动可能带来的“财富效应”联系起来, 要求企业和研究机构中的研究与开发活动能够收效显著、快捷, 并不断地进行进度检查。对此经济学界已经产生一种很深的担忧, 即政府对于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急功近利思想正在产生不良影响, 使得许多原本可以进行得更深入的科学研究活动因为短视的目标而过早结束。一些政府支持的研究活动过分强调“贴近市场”, 以致破坏了整个科学研究的内在周期。此外, 不同技术间的相互联系比高度分散化的资产组合中各种金融工具间的联系要紧密得多, 因此过分注重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短期效应会扭曲风险融资导向, 对各个互补的研究领域的进展产生负面影响, 也会造成预期可望实现的重要创新被延迟。为此, 发展中国家政府应全盘考虑提高人均GDP 增长率、保护环境、促进人文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增强国家经济安全等多项目标, 发挥知识产权体系的“信号桩”功能,形成一个立足长期的技术创新政策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对各种意想不到的技术冲击及时做出反应, 在国际技术竞争中保持应变能力。
误区之三, 鉴于发展中国家在技术上的落后状态, 知识产权保护宜松不宜紧。主张发展中国家放松知识产权保护的 “理由”很多。一是认为立法、执法和监督的成本太高; 二是认为企业自行保守商业机密和技术诀窍已经足以排除其他企业的“搭便车”行为; 三是放松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便利技术进口。其实这是严重误解。专利、版权等的批准尽管在短期内有损消费者利益, 但是却赋予新知识的生产者以更可靠的利益刺激, 使之更快地推进研究与开发活动, 并把已取得的成果更快地公诸于众, 因而在长期对社会是有利的。随着技术进步的不断加快, 一方面, 发达国家的问题是对知识产权过分保护, 以致造成“专利竞赛”或人为推迟成果的公布等不利于社会福利的现象; 另一方面, 发展中国家的问题是如何形成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由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 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缺陷日益突出,这不仅人为地阻碍了引进外国技术, 而且也不利于本国的技术创新活动, 具体表现为大量技术人才流失和一些核心技术被外国企业抢先获得专利。为此, 发展中国家亟待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中国已经制定了《专利法》、《版权法》等, 总体上, 这些法律注重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却没有注意到知识产权正具有越来越强的公开性、可复制性和精神财产性, 也没有考虑到不同产业的技术特性对知识产权提出的不同要求, 以及不同制度安排在执行中的社会成本。因此, 不仅要加强有关保护专利、商标、版权、商业机密、工业设计等知识产权的立法, 而且要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制度环境支持。在确保科学研究和知识积累的适当开放度与赋予新技术的创造者以利益动机之间达成平衡, 在遵守国际准则与以较低的社会成本实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达成平衡。[11]
注释:
[1] 谭忠东, 饶继红. 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J ].知识产权, 2000, (04).
[2] 王少青. 关于国家研发投入若干问题的思考[J ].科技进步与对策,2000, (02).
[3] 蔡秋生等译. 1998 /1999 年世界发展报告———知识与发展[ Z]. 北京, 中国财经出版社, 1999.
[4] 袁 克.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J ]. 南开经济研究, 2003, (02).
[5] [9] [美] 罗伯特·考特, 托马斯·尤伦. 法和经济学[M ]. 上海: 三联书店, 1994.
[6] 张五常. 卖桔者言[M ]. 成都: 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8.
[7] 吕忠梅, 刘大洪. 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 [M ].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8.
[8] 乔治·J ·斯蒂格勒. 法律实施的最佳条件[J ].法学译丛, 1992, (02).
[10] [美] 波斯纳. 法律之经济分析[M ]. 中国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7. 282.
[11]邹 薇. 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J ]. 世界经济, 2002,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