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经济时代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关系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 一)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在信息化时代,资源共享为人们提供了各种各样的享受和诱惑,各种侵犯专利、商标、版权的行为司空见惯。究其原因,这与人们长期受传统思想影响,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有直接关联。有些人信奉“拿来主义”,忽视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以为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不同于以往的有形财产[7]; 有些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市场风险防范不足,其结果势必造成对信息资源的无序利用,损害产权所有人的权益。因此我们需要加大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不至于无意中侵犯知识产权,损害他人的权益。另外,还要加强他们的思想道德建设,尊重创造者的劳动成果,摒弃不劳而获的不良思想。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中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与信息资源共享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补充,尽量为其保留一定的公共信息领域,而且需要灵活立法,全面兼顾到权利人和公众的利益平衡,具体如: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限尽可能地缩短一点,从20 年变更为15年或 10 年; 对于像图书馆这样的公益机构,应在立法时赋予它们专门的许可制度,以促进科学事业的发展。另外还要完善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因为在信息资源共享中既可能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问题,又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过度,甚至创造人滥用知识产权制度的限制竞争行为,不利于消费者福利和市场经济良性运行。
( 二) 进一步完善公共政策,加强信息资源共享
公共政策是指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动用大量资源引导个人和团体行为的政府行为。信息共享是一项社会利益,打破了时间、空间、地域的束缚,涉及范围比较广泛,既然以图书馆为代表的公共信息机构表达的是社会信息需求并满足公共税收,就应当将资金充分运用在信息资源的更新和扩充以及硬件设施的建设上,而不是用于支付过高或者过滥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公共政策并不否认知识产权价值,相反,政府通过许可证管理、政府采购、税收减免等政策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因此,为了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障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就必须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公共政策,如政府信息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进一步加强信息资源共享。
( 三) 加快落实配套措施
我们要进一步发挥部级协调机制作用,发挥地方优势,建立部省联动和协调配合的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框架,具体措施有: 制定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保障行业重点领域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提升。建立行业专利、版权、商标等预警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为公众及时汲取有用信息提供便利服务。提高全行业应对纠纷和风险防范能力,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推广企业联盟组建专利池经验。这样几项措施可以达到既保护知识产权成果,提高权利人技术创新积极性,又能制约知识产权滥用,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从而与信息资源共享的目标一致,形成一个和谐的体系。
( 四) 制定行业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技术创新是企业积累无形资产的基础,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和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作用就是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在我国自 2009 年全面进入3G 时代后,我国虽然拥有世界上规模第一的电信用户大市场,但我们却没有与用户规模相匹配的足够的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实力,我国运营商在技术创新能力方面还显得不足,和世界上发达国家大运营商的差距还比较明显。在许多重要领域下,我国必须依赖发达国家的信息技术平台,支付巨额专利费用。我国电信运营商只有具备强大技术创新实力,才能在竞争激烈 3G 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由此可以看出加强自身创新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我国高新技术行业要根据自身现状,制定行业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战略,形成企业主动,市场拉动,环境促动,政府推动,国际化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企业的研发、生产、经营形成良性循环,抗衡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诉讼的挑战[8]。
( 五) 构建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机制
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之间是一场博弈,权利的保护与限制如同一项制度的设计,其核心理念在于确定一种规范,设置人们的行为界限,从而将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范围。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既维护权利人利益,又要防止其滥用,这可以为信息共享提供丰富的信息源泉,促进知识的广泛传播和利用,保护社会公众对信息的知情权,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从理论上说,我们可以粗略地把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专有看作是影响信息生产力增长的两个要素,知识产权即信息专有政策可以鼓励信息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激励他们创造更好的智力成果。适度政策向信息专有倾斜,即适度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使整个社会效益的增长。我们要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角度,通过建立健全经济政策诸如建立公共借阅权制度等、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尤其合理使用制度等争取在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专有之间找到一个恰当均衡点,促进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另外,还要注意一个信息资源共享中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规制协调的问题,打个形象的比喻,如果将目前按 TRIPs 要求提高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看成是中国经济技术进步的一条腿的话,强化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则应当是与之对应的另一条腿[9]。随着我国自身知识产权国力的不断增强,在国际经济对比中居于优势的时候,强化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立法和执法对真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结语
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是在当今我国已全面进入 3G 时代,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后国际金融危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时代背景,一方面,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知识传播、服务公众; 另一方面,还要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发挥其技术创新的动力和创业热情,推动产业发展。因此,只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真正提高信息资源的创新与发展,提高公众获取信息资源的知情权和利用效率,最终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
注释:
[1]亚太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 OECD) ——1996 年科学、技术和产业展望报告[EB/OL]. http: / /www. cycnet. com/cysn/kijj/
luntan / forum99 / 000929131. htm,2010-06-25.
[2]威廉 M•兰德斯,理查德 A•波斯纳. 金海军译. 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95.
[3]陶慧卿,庄琦,潘卫.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关系探讨及平衡机制构建[J]. 大学图书情报学刊,2008,26( 4) :7 -11.
[4]孔德周. 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系统科学应用初探[J]. 法商研究,1999,( 5) : 64.
[5]王保树,邱本. 经济法与社会公共性论纲[J]. 法律科学,2000,( 3) : 62.
[6]理查德 A•波斯纳. 法律之经济分析[M]. 台北: 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 7.
[7]温芽清,南振兴. 知识产权特性新探[J]. 河北法学,2010,( 7) : 116.
[8]韩其峰. 高科技时代的专利池许可与反垄断法规制( 博士论文) [D]. 南京: 南京大学,102.
[9]彭心倩. 后 TRIPs 时代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立法价值选择[J]. 河北法学,2010,( 12) : 94 -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