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外第三人是否能主张合同无效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再来分析前面的案例,对于有限公司C以“侵害其他股东E优先购买权”为由,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这一诉请,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有限公司C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相对人,并且,有限公司C与《股权转让协议》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该诉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遂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而对于,其他股东E如果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请,我们认为,虽然,其他股东E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对人,但是,由于《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则与其他股东E产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该诉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应予受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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