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外第三人是否能主张合同无效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海涛 时间:2014-06-25
  3.也有的法律界人士认为,与无效合同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27条的规定,向有关合同的管理机关举报无效合同,由其对无效合同进行处理。实践中,除了法院、仲裁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或仲裁中发现的违法合同进行无效处理外,对于未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无效合同,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处理。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也可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再来分析前面的案例,对于有限公司C以“侵害其他股东E优先购买权”为由,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这一诉请,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有限公司C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相对人,并且,有限公司C与《股权转让协议》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该诉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遂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而对于,其他股东E如果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请,我们认为,虽然,其他股东E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对人,但是,由于《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则与其他股东E产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该诉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应予受理。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梁书文主编.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3]王洪亮.合同法难点热点疑点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王明远.论环境行政诉讼与环境侵害的排除.环境导报.2001(1、2).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