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当然有效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2、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股权不能任意转让。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很大程度上基于各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及股东个人背景。如果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任意转让股权,将会对其他股东、市场交易相对人及公司本身的权益造成很大影响,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将极为不利。
3、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明文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任意转让。正是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各国法律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所有的公司股权作了限制性规定,我国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之规定实际上也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须严格按照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认可。同时,我国工商局也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审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的。即便刘明与李芳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也会因为没有其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而得不到工商局的受理。
综上所述,本案刘明转让股权没有通知其他股东,温星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宜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且公司其他股东均不同意刘明转让股权。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应当依法购买该被转让的20%的股权,李芳仅有权取得该购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