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为诚信立法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将诚信立法,必然牵涉到诚信立法何以可能,诚信立法的必要性等一些问题,故笔者试图从以下论述中进行探讨:
一、诚信的含义
诚信是一种道德,诚信:“诚者,从言也,信者,从人也”,诚信的本质就是关于于人的言行品格。其中,诚有真心诚意,诚实不欺之义,它在孔子的伦理思想中便已体现出来,在孟子那儿得到进一步发展,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视诚为人内心修养的一种方法,是取悦他人的一种美好品质。诚信在《中庸》中被上升到本体论的高度,“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把诚视为一种天赋的道德,“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诚为一种先天的意识,正因为诚是人性之秉性,又“修道之谓教”,可知道是可以修的,故人可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因此,诚信一词,诚体现的道德的内化,“诚于中而形于外”,诚更多的体现了道德的自律。
另外,诚信之信,信为相信,信任之意。中国社会是一种人情社会,人际交往被披上了厚厚的温情脉脉的大衣,这件大衣就是人与人之间自觉维系起来的信任,孔子说:“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将信视为人际交往必备的品格,孟子说,“言必信,行必果”,强调人们言行应恪守承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信更多的体现了个人与他人的关系,这种关系应建立在“信”之上,信是道德外化的表现。“诚信”正是从内到外两方面体现了人与人之间取起码的道德原则,朋友无诚信,则不可交,商人无诚信,则买卖不兴,官员无诚信,则民不服,君臣无诚信,则社稷不守。诚信不仅体现在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中,维持着人与人的正常交往,同时,诚信又是社会秩序得以井然有序、政府治国赖以稳定的重要道德原则,“格物,致志,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国传统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中,诚信起着重要的纽带作用。
通过对诚信根源的探析,我们知道诚信首先是以一种道德范畴体现出来的,道德对人们的作用是自律的,每种道德只有转化为个人自身的内心信念,道德才能发挥它本质的作用,但道德在人们内心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通常需经过对道德概念的认识,再通过各种途经的学习和教育,最后才能达到自律的阶段,而这一过程是逐步完成的,甚至需要漫长的时间,原因有二:一是人性的差异,每个人对道德概念的认识和接受,然后转化为内心信念的时间是有分别的,时间的先后必然形成个人道德身律完成的不一致和不平衡。二是整个社会无道德的大环境,往往会打击个人的道德的积极性,致使个人在塑造自身道德的过程中,由于我们中国人的从众思维而放弃,“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便是如此。
因此,要在全社会范围内短时间内形成统一的道德认识,是理想的,是难以实现的,即使有一天完成这种状态,也需几代人的不断努力,既如此,我们为何不试图通过更为有效的途经呢,故笔者以为,为诚信立法不失为上策。
二、诚信立法的可能性
诚信是一种道德,诚信立法的可能性就是道德立法的可能性,道德和法律都是为了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从时间上看,道德先于法律,在原初社会,当人们在实践过程中,人的二重性通过物质利益表现出来时,道德并产生了,道德的最初作用是为了协调个人需要与他人需要的合理分配,进而随着社会交往的扩大,历史发展的演变,道德内容不断得到丰富,逐渐形成更为复杂,更为庞大的意识体系,很多哲学家将道德的起源归之为人性,或者“人性善”,或者“人性恶”,或者“人性自私”,每种学说的产生都建立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因而在当时社会,在学说的某个方面,都有其正确的一面,且能自圆其说,不管哪种学说,对于道德的起源,都最终要放置于人与人的关系中才能进行更深层的探讨,所以道德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自觉维系的,需要交往双方对道德的自觉遵守,这种自觉维系和遵守是出自于交往双方的内心操守,以自律为高阶段,而人心欲望的不满足,往往会对这种自律以强有力的冲击,如若没有外在的规范限制,自律就会变的无律。当交往关系的一方从道德链条中断裂开来的时候,道德对双方的协调作用就不存在了,就出现了道德的失范,道德作为主体间内心自觉维系的力量,对这种道德失范,虽会起一定扭转作用,但如果没有更强有力的规范制约,道德失范就难以彻底改变,于是就出现了法律,法律是因为道德本身的约束力显得微弱的时候产生的,二者有着相同的作用,都是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在内容上,道德是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包括各种“应当”的概念范畴,其中,善,正当,公平,正义,责任,幸福等是道德的核心概念,道德就是一切体现“应当”的内心要求,而法律的内容相对于道德,范围小得多,它是以一种更具强制力的手段来完成道德不能完成的任务,每一种法律都源自于道德,而法律的内容又往往是通过道德范畴中最基本的概念嬗变而来的,从一定程度上讲,法律是一种底线伦理(道德),正因为法律与道德具有同质同源性,因此,当道德不能诉求于自身的时候,便可以诉求于法律,诚信也就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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