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江文军 时间:2014-06-25

  4、征收补偿程序
  补偿程序的公正是补偿合理的重要保证。虽然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与《国土资源听证办法》,对征地补偿程序作了部分的规定,但农民的程序权利仍然得不到保障。鉴于此,笔者认为征收补偿应遵循四个原则:一是公开原则,即补偿的标准、范围和权利人的基本情况等与补偿有关的内容必须公开,由补偿主体履行公告义务;二是农民自己参与原则,即由农民自己参与或选举代表人参与补偿方案的制定程序,而不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参加;三是协商在先原则,即补偿方案先由农民与补偿主体协商;四是司法最终原则,如果协商不成最终由司法机关裁决。
  借鉴域外经验,需确立几个环节:第一发出补偿公告通知。第二补偿主体提出补偿的初步方案。初步方案由补偿主体根据土地的市场参考价格拟定,同时通知补偿权利人,并进行公告。第三听证、协商程序。补偿权利人有听证的权利。第四裁决程序。如果听证中不能达成协议,则由裁判机构对补偿方案做出裁决。第五给付补偿程序。由补偿主体按照补偿协议或裁决的补偿方案履行补偿义务。
  参考文献:
  1.薛刚凌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J],《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第87页。
  2.贺敏杰《失地农民老有所保-宁波建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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