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亡赔偿金引发的同命不同价问题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聪聪 时间:2014-06-25
但是,在中国这样的国情下,农村和城镇的人均收入差距如此悬殊,如果使农村和城镇的死亡赔偿金相同,那么就会出现这样两种极端的现象,第一种是,农村追平城镇的赔偿金数,那么农村的死亡者的近亲属就有可能通过获得死亡赔偿金走上富裕路。第二种是,城镇和农村持平,那么城镇中死亡者的近亲属就会因为没有得到足够的赔偿家庭陷入困境。另外,我国司法解释采取的是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所以以“人均”作为计算的标准,乃是出于社会效果上的考虑,这样既“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又要适当兼顾社会公平的指导思想。所以,不能让城镇受害者家属遭受损失也不能让农村受害者家属获利,坚持“同命不同价”的原理是合理的。而所谓的“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是符合我国当今城乡差距的具体国情的,是实质正义的本质要求,虽然造成了表面上的不平等,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的要求的,是当今社会所需要的。 
  3 根据“继承丧失说”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继承丧失说”认为受害人死亡后,丧失了未来可得的收入,间接减少了其继承人未来本应继承的财产,此损失应获赔偿。这种学说坚持的观点也是死亡赔偿金不是对受害者的赔偿,它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近亲属继承权丧失的补偿。在受害者遇难以后,他的近亲属即其法定继承人就丧失了继承受害者未来可能赚取的财产的继承权,通过赔偿金的发放,使得他们的继承权得以实现。那从继承权的角度来说,死亡赔偿金的数目应该是受害者未来可能得到的财产说,从这一方面来说,每一个受害人的工作能力、工作地点不同,其未来应该得到的财产数也不同,也就是说他的继承人未来可能继承的财产也不同,从这一方面推理出所得的死亡赔偿金也不应该是相同的。我认为这种说法符合我们的一般理解,可以解释为什么坚持“同命不同价”的理论。 
  4 从《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去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条的规定似乎撼动了“同命不同价”的原理,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一条与同命不同价不冲突。首先,《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同价”是有限制的,必须是同一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多人死亡,这个条款与其说是为了实现平等不如说是为了节约法律成本,根据法经济学的研究,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成本的最小化。而第17条中是为了方便调查同一侵权行为,并且也方便法院计算赔偿金额,降低了法律成本。其次,其所规定的相同赔偿金只限于死亡情形,缩小了适用范围。再次,第17条用的是“可以”,没有用强制性的词语,意思是可以不按照这个规定,不同案件进行不同处理。 
  大众对于“同命不同价”的理解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平偏差,怎样纠正人们的这种思想呢。首先,要注重宣传,尤其是对农村人口的宣传,消除他们的偏见,在普通大众中宣传实质正义,使广大老百姓了解这种规定是有它的存在的时代背景的,良好的法律环境有助于民众对这种观点的认同。其次,法院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决要说明理由,让当事人明白具体的原因,不能再次出现即使是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却被说成缺乏公平性的现象。最后,健全我国的法律也是使“同命不同价”规则名正言顺的一个重要环节,构建辅助准则使这一项规则有充分的配合材料,这样才能有利于它的推广和传播。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众知识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就会了解“同命不同价”的实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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