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保护问题以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关键词网络版权 暂时复制权 数字化版权
一、网络版权作品的保护现状分析
网络版权作品保护的立法状况目前,我国的版权立法方面尚有缺失,主要表现为:1.关于合理使用原则。在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的发展使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变得异常的简单、低廉且效果逼真,不少人打着“合理使用”的旗号,公然地免费下载网上数字化版权作品,“合理使用”变成了“合理侵权”,严重地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2.关于暂时复制权,在网络环境下,复制权仍然是版权人行使权利的基础,“临时复制如今已成为数字版权领域的一个难以捕捉的精灵”。临时复制件很容易被捕捉从而转化成永久复制件,其结果是极大地冲击了版权人的经济利益。3.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2001年新修改的着作权所增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还没有以国家的法规形式出台,而只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签发了一部全文只有19条的行政规章——《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这在保护力度和体系上显然是限的。
网络版权作品权利保护的执法状况基于互联网及网络侵权行为自身的特点,使执法机关在审理因特网版权纠纷案时存在着技术操作上的困难,主要表现为:
1.侵权行为地的确定问题
由于互联网传输不受地域的限制,侵权行为地很难确定,管辖上也存在冲突。用户的住处和实施的侵权活动完全可以不在同一个地方,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住在乙地却在甲地的服务器上进行侵权行为,为执法部门进行追查带来一定的障碍。
2.权利主体的认定问题
因特网的魅力之一就在于一定的“无形性”,在网络上不必公布任何现实身份因素,比如姓名、性别、职业等等,仅仅用一个虚拟的ID,一串符号也能畅所欲言向公众传播信息。这种无形特性一方面促进了信息交换,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对权利主体认定的难度。特别是复制技术的便捷性,在认定最初权利主体、也就是最初创作人时,困难重重。
3.侵权赔偿的界定问题
网络版权作品的侵权赔偿问题一直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难题,《著作权法》第48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著作权的侵权损害赔偿首先建立在对侵权的界定上,而现行中国立法未对著作权侵权损害的具体界定作出详细的规定,再加上网络著作权本身的特点和复杂性,使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的界定更为困难。定低了不利于遏制侵权的现象,定高了又违反了公平原则,所以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加强网络版权作品的司法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二、如何加强网络版权的保护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
法律规范及立法过程本身带有滞后性,这是各国立法技术普遍面临的现实问题。另外,中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信息化过程又比美国等国家缓慢。因此,在完善著作权法律方面首先要注意与国际接轨,遵守WTO规则,多了解信息化程度较高国家的立法及实践经验;其次,要注意了解认识新型的信息技术,使立法规则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可规制性并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前瞻性。
上一篇:集体肖像权侵权责任探讨
下一篇:探讨执行异议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