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下的告知义务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秋雪 时间:2014-06-25
  二、合同成立前和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所负的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告知义务包括通知义务即保险合同成立后,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而狭义的告知义务不含通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均采取狭义的告知义务,即将告知义务和通知义务区别开来。新修订的《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了危险增加时的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由此可以看出二者区别在于发生时间不同,通知义务是在保险期间时而且是在危险增加时,而告知义务是在订立合同前。还有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的,违反告知义务,我国《海商法》规定,只有在故意未告知的情况下,才不考虑因果关系;违反通知义务,除保险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外,因保险标的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无因果关系的,即使违反通知义务,保险人还是要赔偿的。按英国保险法,保险人不但可以解除合同,而且,不考虑未告知事项是否与保险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一律不赔。 

  三、结语 

  保险人对风险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其途径有两条:一是被保险人对相关信息的告知:二是保险人对公共信息的获得以及自己对相关信息的调查和了解。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既是对于保险人信息获得的重要来源,也是被保险人应当做到的一项任务,但是现今保险人对风险的判断途径及信息的获取渠道绝不如当初唯一依靠被保险人的告知。所以告知义务需要有新的发展。作者认为告知义务存在的目的在于帮助保险人判断和评估风险,若能够起到相应的作用,则证明被保险人尽到了义务,如果没有则需要被保险人提供合理理由或者承担没有尽到义务的后果。所以我们要遵守告知义务,完善告知义务,让它起到更加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杨良宜,汪鹏南.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第二版).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9. 
  [3]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第二版).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 
  [4]张泠文.比较英国海上保险合同与我国相关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与法同行.2007(3). 
  [5]王斌.中英海上保险法下被保险人告知义务分析.交通建设与管理.2007(1). 
  [6]李鹏.我国《海商法》下告知情况的重要性标准及诱因原则.世界海运.2007(4). 
  [7]王欣.论中英两国海上保险法告知义务中“重要情况”的标准.当代法学.2002(11).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