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易玉 白艳 时间:2014-06-25
  4.法定赔偿额及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法定赔偿,是指在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依据与侵权行为相关的一些因素在一定幅度内酌情确定案件赔偿额的办法。我国专利法将法定赔偿上限从原司法解释规定的五十万元提高为一百万元,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促使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发明创造越来越多,研发成本和维权成本也在逐步提高,只有适当提高法定赔偿的上限,才能真正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正当权益。但专利法并未对法定赔偿额的参考因素作出详细规定,这从某种程度上就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出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不是取决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和依据,而是取决于法官对于案件的总体印象的现象。在实践中这种兜底的赔偿方式容易导致法院对法定赔偿的滥用,也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另外,关于法定赔偿额中是否包括权利人的合理支出费用问题,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权利人的合理支出费用的目的是补救或者减少损害,而损害赔偿则是针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所给予的一种填平,二者的目的不同。 

  三、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一)我国利润损失计算方法的完善 

  我国专利法将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的计算方法,这里的实际损失主要是利润额的损失。我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应该规定利润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将专利权人的产品划分为专利产品和非完全专利产品。产品既包括专利权利覆盖部分又包括专利权利没有覆盖部分,则只应当计算专利产品覆盖的部分。但若非专利部分在产品中起了主要作用,则非专利部分的损失也应当计算在利润损失的范围内。另外,为了进一步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尽量准确的确定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可在司法实践中引入资产评估机制。在计算专利权人具体损失和侵权利润出现困难时,可以委托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依据确定赔偿计算方法的完善 

  我国专利法损害赔偿适用损益相当原则。即要求赔偿额既不多于权利人的损失,也不少于权利人的损失。因此,在计算权利人利润损失时,应当着重考察该侵权人所得利益与权利人利润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一,若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所获得的利益并非完全由侵权产品产生而是由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替代性的非侵权产品创造,则该部分利益就不能赔偿给权利人。 

  第二,在考察侵权人所获得利益时还应考虑权利人的自身生产及销售能力,超出该数额的部分不应给予赔偿。即计算侵权人所获利益是减去非侵权产品带来的利益。 

  (三)我国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的完善 

  我国法律并未对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专利许可有“独占许可”、“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等等,不同的使用许可,其使用费是不同的,且差异较大。专利许可使用费既包括专利的类似产品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和行业标准许可使用费又包括专利权人自己从事专利许可行为得到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因而在具体使用时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即将法官在裁定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要素一一罗列出来:例如增加专利许可的性质是指该专利许可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从而将其定义进一步解释,将具体的参考要素具体明确化。 

  (四)我国法定赔偿计算方法的完善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应该对法定赔偿参考因素的各种具体情形采用列举或者划分范围的方式确定赔偿额,以防止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另外,我国法定赔偿额中应将权利人的合理支出费用排除在外,权利人的合理支出费用不同于损害赔偿,前者是为了减少损害或补救而支付的,后者主要是对已造成损害的一种补偿,应该与侵权本身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注释: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委会.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页. 
  魏振赢主编.民法.人民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722页.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六、七章,财政部制定2001年版. 
  张广良.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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