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理论研究的现代与传统比较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叶胜男 高建军 时间:2014-06-25
  现代社会的权威文本是宪法,在理论和制度层面上都应当强调诉权来源于宪法。学界普遍认为我们应当从宪法的高度和角度来看待和考察诉权问题的。这种以宪法为根据整理和构建出来的诉权理论是对传统诉权理论的超越,故而将其称为“新诉权理论”。尽管新诉权论在理论解释上具有新颖性,但其所要解决和说明的问题对象仍然与传统诉权理论保持着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新诉权理论需要回答的首要问题仍然是人们“因何可以提起诉讼”,并在此基础上回答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进而构造一个以新诉权理论为基础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 
  首先,现代诉权理论从宪法的高度和角度来解释诉权理论的首要命题——公民“因何可以提起诉讼”。在法治社会中,宪法赋予和保障人们享有广泛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自由权利,当人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自由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就可以依据宪法请求国家履行保障义务。其中民事诉讼制度即是国家设置的保障人民来自宪法上的民事权益的法律化救济制度。因此,在法治国家里,人民享有请求国家履行司法救济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诉权。因此诉权是人民享有的一项由宪法保障的最基本的权利。
  其次,现代诉权理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合理关系来解释诉权问题。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是宪法的具体化。一方面,我国宪法是调整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最高准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庄严承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自由权。另一方面,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宪法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为依据,将宪法原则具体为民事诉讼各项原则制度,从而保障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得到有效的贯彻。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设置的保护公民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的的“场”,因此在民事诉讼领域、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在保障当事人实现诉权、保护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方面达到了统一。 
   
  参考文献: 
  [1]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顾培东.法制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王锡三.民事诉讼法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谭兵.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8]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章武生.民事诉讼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0]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王福华.民事诉讼基本结构.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