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在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中,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确定的,行为人也是确定的,每个行为人的免责事由是证明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只具有导致结果产生的可能性,但总体上所有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通常推定每个具体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来说,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还不足以成为免责的条件,必须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才能被免责。
(三)教唆者和帮助者
教唆者,即造意者,指鼓动、唆使或策划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人。帮助者通常是指为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必要条件的人,提供这种条件的时间通常是在加害行为实施之前或者加害行为进行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三种情况:(1)原则上,教唆者、帮助者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实施加害行为的,教唆者、帮助者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第一种情况是从整体上对教唆、帮助行为的性质与责任承担进行归纳,教唆者、帮助者把侵权信息传递给实行人,通过实行人的加害行为达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在此过程中,教唆者、帮助者相当于信息源,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即信息传递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二、三种情况是从教唆对象的角度进行分析,如果教唆、帮助行为中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者、帮助者通常是把他们当做侵权的工具,教唆只构成整个加害行为的一个环节,但就是在该环节中教唆者已经将实行人后续将实行的侵权行为提前实施完毕,因此教唆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三、共同侵权因果关系的原因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适用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力理论,该理论成为共同侵权中行为人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的判断标准之一,其分类也成为司法实践中判断侵权行为原因力的大小的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主要原因在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中起到决定性的影响,次要原因只是一个次要因素,不起决定作用。可见,主要原因是指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具有主要作用的原因,其原因力较大;次要原因是指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起次要作用的原因,其原因力较小;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具有相同作用的原因,其原因力也是相同的。
第二,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可以直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无需介入其他人的行为就能够导致损害结果,它在损害结果的产生、发展过程中体现出必然存在性。间接原因是指直接引起结果发生需要介入其他人的行为,间接原因对损害的发生往往是介入了其他因素,并与之相结合后才产生了损害结果,体现出偶然介入性。
综上所述,确定共同侵权构成要件中的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仅在侵权法因果关系的理论中具有较大的影响,而且是确定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重要前提。合理借鉴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理论将对司法实践中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比例划分具有积极的意义。
注释: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
田雨.论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山东审判.2003-08-15-1.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9页.
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魏振瀛.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709页,第710页.
参考文献:
[1]怀效锋.吴志攀主编.高级法官案例讲坛.民商法卷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杨立新.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若干问题.民商法前沿论坛(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3]王军.侵权行为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民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葛洪义.法理学(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7]张新宝.专家责任.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
下一篇:不起诉契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