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知识产权法学学科的开拓者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春田 时间:2014-06-25
      第二阶段,从制度诠释到理论建设。随着知识产权法律构架的完成,经济与社会生活的渐趋成熟,对外交流的繁荣,利益冲突与法律纠纷的频仍,无论国际条约,还是国内法的条文,都不足以从理性上回答知识产权的种种问题与矛盾。法律如兵刃。宝剑虽好,苦于无“道”,一车兵器,不过废铁。反之,深谙“道”者,区区寸铁,亦可杀人。实践的召唤和理论供给短缺这一尖锐的矛盾,曾长时期困扰着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呈现出万马齐喑的局面。批判与突破是学术的生命。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学要进步,必须突破注释法学的藩篱。必须从知性走向理性,处理好搜索与思索、眼见与心得的关系,摆脱亦步亦趋、鹦鹉学舌的窘境;中国知识产权研究必须回归民法科学的沃土,从头作起,从基础作起,从基本概念作起,运用理性、科学的方法构建知识产权法的学科体系。在经过长期思考并充分听取其他学者的意见之后, 1996年,笔者发表了《简论知识产权》一文,对传统的研究现状、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提出了批评,力图把我国知识产权研究从制度诠释推向理论建设。[1]起初,该文的思想和主张遭到了笔者的良师益友郑成思教授的强烈批评,他认为,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问题外国早已解决,中国学者重复研究没有出路。[2]郑老师与笔者早年藉参与立法之缘,结为诤友。二人学术观点每每各持己见,合而不同。此番争论,经过讨论与交流,终获共识,意识到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性。此后,郑教授更关注基础研究,关注知识产权与民法的关系问题。在他指导的博士论文中对基础问题作了很有价值的贡献。在人大至今已毕业的40多位攻读知识产权法学的博士中,半数以上的论文选题属于基础理论研究,他们分别对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法律属性、对象与客体、法律体系建构、价值评估、归责原则、侵权赔偿、历史梳理、文化价值等知识产权和与知识产权最密切联系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相对于1996年之前的状况,这是一个质的飞跃。在北大、法大、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学校,有越来越多的博士论文选择基础问题研究。知识产权的理论建设,蔚然成风。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问题、困难与阻力。目前的体制以及由该体制造成的知识产权的部门立法的弊端并没有克服,知识产权法自身的非体系化以及欠缺与民法整合的局面在短期内难以改变。现实的力量和影响是强大的,它既影响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也间接影响知识产权理论的进步,甚至会影响研究者的信心与理念。因此这一回归民法的阶段尚未完成,还需要长期努力。
      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理论回归民法的同时,应当适时地开启第三阶段“寻找自己”的研究。所谓“寻找自己”,是知识产权法在完成对民法的“认祖归宗”,确保私法基因的基础上,划清与物权法、债权法、人格权法的界限,寻找知识产权法的自我,逐步建立起理性、科学的知识产权法独有的学术体系。这同样是一个艰巨而长远的任务。
      (二)构建有中国特色和中国风格的知识产权法学体系
      1.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的本质问题是知识产权理论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研究的基础与出发点。它决定着知识产权理论与制度的根本面目。对知识产权的本质的争论,伴随知识产权法学的建设与发展。尽管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明确将知识产权归于民事权利, 1994年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多边条约的形式宣示了文明社会的共识:“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但由于知识产权在产生程序中公权力机构的介入,模糊了人们的视线,致使实践中对知识产权本质的曲解。诸如“知识产权属于行政特许”、“知识产权系私权公授”或“知识产权的私权公权化”,以及“知识产权法属于公法与私法的混合(或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混合)”等说法多年来不绝于耳。这种曲解,客观上为有关部门极力主张的所谓知识产权现行“行政执法”模式提供了理论根据。对此,人大学者明确坚持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提出:“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属性是客观的,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并理性地分析了知识产权与公权力的关系,指出:“在私权的运行机制中,离不开公权力的辅助。知识产权在权利形成、权利赋予、权利行使、权利请求和权利救济中,离不开公权力的参与……有必要指出,社会生活中公权力与私权往往交织在一起,但二者却有本质的区别。在私法体系中,私权和公权力之间,私权始终居于目的、实体、主体、第一性的地位,公权力则居于手段、程序、辅助、第二性的地位。公权力的作用再突出,也不可能超越法律对私权确认的实体性规定。相关政府部门,比如商标局或专利局,对民事主体提出的确认私权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有义务给出理由,这些理由所依照的是商标法或专利法等私权法律,而非公权法的规定。构思该理由的方法是私法的,而非公法的。按照私法的逻辑,该理由不仅是可以理解的、正当的,而且是可以证明的。这不会导致私权属性的变化,不会出现私权公权化。”那一时期,金海军的博士论文《知识产权私权论》在考察知识产权制度发生、发展历史的基础上,深刻、系统论述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3]
      2.我们提出了“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民事普通法,不是民事特别法,主张知识产权法在体系化的前提下与民法实现整合,进而把知识产权法的研究深入引向理性。前述知识产权法研究第一阶段的特征之一,“总论”是空白。早期知识产权法出版物普遍反映了这一通病。知识产权法是一个诸法分立,而又有内在联系,可以相互集结并融为一体的、独立的法域。形成这一现象的背后根源到底是什么,经过一个时期的基础研究,驾驭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总论问题必然进入人们的视野。总论是一个学科体系化成果的集中体现,学科越成熟,总论的共识越多、分歧越小。但在众多研究者那里,知识产权总论就像手中的万花筒一样,每个人的眼中都呈现出不一样的图景。知识产权法总论是阐述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基础,是该学科走向理性的重要标志。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较短,理论的体系化程度也较低。尽管存在较为流行的“通说”,也欠缺理性,远未成熟。因此,体系化研究是当前知识产权法学的重要任务。[4]
      3.我们参酌国内外研究成果,对知识产权的基础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认识,为重塑知识产权的学术构架作了理论准备,对知识产权法学中的某些“通说”提出了质疑,把知识产权基础研究引向深入。1990年,人大放弃了WIPO的定义,在校内印制的讲义中第一次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基于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经过发展,形成了当前的表述:“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我们对知识产权为无形财产权的“通说”提出了质疑和批判;对作为知识产权特征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可复制性”做出了否定的评论;定义了“知识是人类对认识的描述”;在对知识与信息做出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我们对知识产权为信息产权的观点作出了评论;放弃了“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传统提法,提出了“创造成果”的概念。我们认为,创造不是劳动的特殊形态,而是与劳动有本质区别的另类的人类活动。创造成果“前无所受,凭空而来”。因此,创造成果不可以用劳动的尺度来衡量。知识财产的价格计量应当有其特殊的规律与法则,应当另辟思路、深入研究。我们还提出了知识产权的对象和客体是两个不同的事物的观点,认为对象是“知识”本身,“客体”则是主体对对象所施加的行为。这些颇具争议的探索,不少观点已被学界接受,为知识产权研究开创了新的方向。[5]
      (三)健康正派的学术作风
      第一,宁拙勿巧,从容淡定的心态。和而不同,善于合作的团队精神。郭寿康先生学贯中西,德高望重;郭禾会通文理、深沉持重;王春燕专攻一域、兢兢业业;李琛心灵笔巧、宁静致远;金海军能攻善战、学术铁人……其余同仁,各具千秋。大家各有特点,相互尊重,善与同道团结合作,共同造就了人大知识产权学人的风格。
      第二,一丝不苟的治学态度,不计名利的实干精神。人大学者的文章、著作,在同行中,平心而论,属于低产的。但无论专著,还是论文,皆出于心得,并务求言之有物,无愧于心,不负读者。本文在这里要特别指出人大对翻译知识产权著作的态度。郭寿康老师常说:“译书是苦差事,能人不愿干,孬人干不了。”近年来,他不顾逾80岁高龄,戏称自己是“80后”,身体力行,带领研究生翻译了三本巨著。其中,著名学者菲彻尔的WIPO版权条约解说一书,翻译中发现多处矛盾。郭老师一字不苟,致信作者,提出疑问,菲彻尔回信诚恳地承认了错误。金海军译书,更是废寝忘食,不投机、不取巧,以铁人般的意志,埋头苦干,接连翻译了波斯纳和戈斯汀等人的三个大部头名著,其用心之苦,用力之勤,得到原作者的高度信任。不久前,准备启动对戈斯汀教授的四卷本巨著“论著作权”的翻译,当金海军与作者联系时,戈斯汀爽快同意,并通知美国的出版社万里迢迢寄来了样书。金海军很少参加学术会议,但通过译书,同行中无人不识金海军。
      第三,学术领域只服从真理的科学精神。知识产权法的学术活动和经济社会生活,和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息息相关。与学者、政府部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意见冲突都可能发生。当前社会环境,坚持学术精神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既可能得罪学者同仁,也可能触犯部门或他人利益。能否始终如一的坚守不移,也是摆在学者面前的难题。多年来,人大学者较好的处理了这个问题,他们不失原则、表里如一、服从真理、坚持法治理念,对违反法治的现象明确地表达观点和立场,又求真务实,善于与人合作,形成了公认的、人大独特的学术风格,并且逐渐被各界接受和认可,被称作知识产权研究的重镇。这既是经验,也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
 
 
 
注释:
  [1]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一卷),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
  [2]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二卷),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
  [3] 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金海军:《知识产权私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参见李琛:《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知识产权法关键词》,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5]同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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