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知识产权法学学科的开拓者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理论回归民法的同时,应当适时地开启第三阶段“寻找自己”的研究。所谓“寻找自己”,是知识产权法在完成对民法的“认祖归宗”,确保私法基因的基础上,划清与物权法、债权法、人格权法的界限,寻找知识产权法的自我,逐步建立起理性、科学的知识产权法独有的学术体系。这同样是一个艰巨而长远的任务。
(二)构建有中国特色和中国风格的知识产权法学体系
1.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的本质问题是知识产权理论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研究的基础与出发点。它决定着知识产权理论与制度的根本面目。对知识产权的本质的争论,伴随知识产权法学的建设与发展。尽管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明确将知识产权归于民事权利, 1994年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多边条约的形式宣示了文明社会的共识:“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但由于知识产权在产生程序中公权力机构的介入,模糊了人们的视线,致使实践中对知识产权本质的曲解。诸如“知识产权属于行政特许”、“知识产权系私权公授”或“知识产权的私权公权化”,以及“知识产权法属于公法与私法的混合(或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混合)”等说法多年来不绝于耳。这种曲解,客观上为有关部门极力主张的所谓知识产权现行“行政执法”模式提供了理论根据。对此,人大学者明确坚持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提出:“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属性是客观的,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并理性地分析了知识产权与公权力的关系,指出:“在私权的运行机制中,离不开公权力的辅助。知识产权在权利形成、权利赋予、权利行使、权利请求和权利救济中,离不开公权力的参与……有必要指出,社会生活中公权力与私权往往交织在一起,但二者却有本质的区别。在私法体系中,私权和公权力之间,私权始终居于目的、实体、主体、第一性的地位,公权力则居于手段、程序、辅助、第二性的地位。公权力的作用再突出,也不可能超越法律对私权确认的实体性规定。相关政府部门,比如商标局或专利局,对民事主体提出的确认私权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有义务给出理由,这些理由所依照的是商标法或专利法等私权法律,而非公权法的规定。构思该理由的方法是私法的,而非公法的。按照私法的逻辑,该理由不仅是可以理解的、正当的,而且是可以证明的。这不会导致私权属性的变化,不会出现私权公权化。”那一时期,金海军的博士论文《知识产权私权论》在考察知识产权制度发生、发展历史的基础上,深刻、系统论述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3]
2.我们提出了“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民事普通法,不是民事特别法,主张知识产权法在体系化的前提下与民法实现整合,进而把知识产权法的研究深入引向理性。前述知识产权法研究第一阶段的特征之一,“总论”是空白。早期知识产权法出版物普遍反映了这一通病。知识产权法是一个诸法分立,而又有内在联系,可以相互集结并融为一体的、独立的法域。形成这一现象的背后根源到底是什么,经过一个时期的基础研究,驾驭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总论问题必然进入人们的视野。总论是一个学科体系化成果的集中体现,学科越成熟,总论的共识越多、分歧越小。但在众多研究者那里,知识产权总论就像手中的万花筒一样,每个人的眼中都呈现出不一样的图景。知识产权法总论是阐述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基础,是该学科走向理性的重要标志。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较短,理论的体系化程度也较低。尽管存在较为流行的“通说”,也欠缺理性,远未成熟。因此,体系化研究是当前知识产权法学的重要任务。[4]
3.我们参酌国内外研究成果,对知识产权的基础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认识,为重塑知识产权的学术构架作了理论准备,对知识产权法学中的某些“通说”提出了质疑,把知识产权基础研究引向深入。1990年,人大放弃了WIPO的定义,在校内印制的讲义中第一次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基于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经过发展,形成了当前的表述:“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我们对知识产权为无形财产权的“通说”提出了质疑和批判;对作为知识产权特征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可复制性”做出了否定的评论;定义了“知识是人类对认识的描述”;在对知识与信息做出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我们对知识产权为信息产权的观点作出了评论;放弃了“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传统提法,提出了“创造成果”的概念。我们认为,创造不是劳动的特殊形态,而是与劳动有本质区别的另类的人类活动。创造成果“前无所受,凭空而来”。因此,创造成果不可以用劳动的尺度来衡量。知识财产的价格计量应当有其特殊的规律与法则,应当另辟思路、深入研究。我们还提出了知识产权的对象和客体是两个不同的事物的观点,认为对象是“知识”本身,“客体”则是主体对对象所施加的行为。这些颇具争议的探索,不少观点已被学界接受,为知识产权研究开创了新的方向。[5]
(三)健康正派的学术作风
第一,宁拙勿巧,从容淡定的心态。和而不同,善于合作的团队精神。郭寿康先生学贯中西,德高望重;郭禾会通文理、深沉持重;王春燕专攻一域、兢兢业业;李琛心灵笔巧、宁静致远;金海军能攻善战、学术铁人……其余同仁,各具千秋。大家各有特点,相互尊重,善与同道团结合作,共同造就了人大知识产权学人的风格。
第二,一丝不苟的治学态度,不计名利的实干精神。人大学者的文章、著作,在同行中,平心而论,属于低产的。但无论专著,还是论文,皆出于心得,并务求言之有物,无愧于心,不负读者。本文在这里要特别指出人大对翻译知识产权著作的态度。郭寿康老师常说:“译书是苦差事,能人不愿干,孬人干不了。”近年来,他不顾逾80岁高龄,戏称自己是“80后”,身体力行,带领研究生翻译了三本巨著。其中,著名学者菲彻尔的WIPO版权条约解说一书,翻译中发现多处矛盾。郭老师一字不苟,致信作者,提出疑问,菲彻尔回信诚恳地承认了错误。金海军译书,更是废寝忘食,不投机、不取巧,以铁人般的意志,埋头苦干,接连翻译了波斯纳和戈斯汀等人的三个大部头名著,其用心之苦,用力之勤,得到原作者的高度信任。不久前,准备启动对戈斯汀教授的四卷本巨著“论著作权”的翻译,当金海军与作者联系时,戈斯汀爽快同意,并通知美国的出版社万里迢迢寄来了样书。金海军很少参加学术会议,但通过译书,同行中无人不识金海军。
第三,学术领域只服从真理的科学精神。知识产权法的学术活动和经济社会生活,和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息息相关。与学者、政府部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意见冲突都可能发生。当前社会环境,坚持学术精神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既可能得罪学者同仁,也可能触犯部门或他人利益。能否始终如一的坚守不移,也是摆在学者面前的难题。多年来,人大学者较好的处理了这个问题,他们不失原则、表里如一、服从真理、坚持法治理念,对违反法治的现象明确地表达观点和立场,又求真务实,善于与人合作,形成了公认的、人大独特的学术风格,并且逐渐被各界接受和认可,被称作知识产权研究的重镇。这既是经验,也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
注释:
[1]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一卷),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
[2]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二卷),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
[3] 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金海军:《知识产权私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参见李琛:《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知识产权法关键词》,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5]同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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