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著作权争议及其解决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高松元 时间:2014-06-25
关键词: 高校 著作权 争议 解决途径

内容提要: 高校是知识生产的轴心,每年都有大量的学术作品及其他作品问世,围绕着作品性质及著作权归属经常发生争议。对这些争议进行探讨,找寻一些解决途径,对保护高校教研人员的创造积极性具有积极意义。
 
 
      高校是知识生产的重镇,高校教研人员是知识生产的庞大群体。随着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高校教研人员的作品呈现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相关的著作权争议也呈增多之势。因法律规定的模糊与缺失,有些争议悬而未决,影响了教研人员研究与创造的积极性。
      一、著作权争议表现形式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范围内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我国著作权适用的是自动产生原则,无需办理任何登记和注册手续,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发表与否,都受到保护。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既具有人身权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目前高校著作权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教案的著作权问题
      教案对教师来说,是再平常不过的一件东西。许多教师虽有累年教案,能把它和著作权联系起来的屈指可数。2002年原告高丽娅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被告归还教案或赔偿损失,从而引发了我国“首例教案著作权案”( 高丽娅从1990年1月起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任教,每学期根据学校安排编写教案。高某从1990年到2002年,共交给学校教案48本,学校共退还4本,其余44册已被销毁或以变卖等方式处理,下落不明。2002年5月30日,原告高丽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四公里小学归还44册教案本或赔偿损失。经一审、二审、重审、再审,法院均以原告高丽娅不享有教案本所有权为由判决原告败诉。后2005年9月7日,高丽娅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重庆市一中院起诉。法院认为,涉案的教案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原告高丽娅享有,被告四公里小学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据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侵犯了高丽娅的教案著作权,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全国首例教案著作权案在渝审结———我院一审判决教师胜诉并享有教案著作权, http: //www. cqyz-fy. gov. cn/view. php? id=1031250520104225052010512505201052250520[EB/OL], 2005-12-14/2009-7-28. )),教案著作权进入人们的视野。围绕该案社会各界展开了热议,法律诉讼也是一波三折,其争论的焦点在于“教案是否属于作品”这一问题上。如何认识这一问题,关系到上百万高校教师的切身利益。虽然诉讼有了定论,但对该问题的探讨还没有终止。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电子教案、网络教案应运而生,如何保护其著作权,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课件的著作权问题
      课件(courseware)是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实施特定的教学目标,将教学内容和任务,教学活动等环节借助不同媒介手段连结起来,而加以制作的课程软件。它与课程内容有着直接联系。根据借助的媒介的多少,可分为单媒体课件(如录音、录像等)和多媒体课件;根据传布范围的宽窄,可分为网络课件与单机课件。网络课件通过计算机联网,他人可以浏览和下载,能够实现更大范围的知识共享;单机课件只在特定的场所呈现出来,范围小,受众面窄,通常在讲课或讲座时候使用。课件改变了作品的呈现形式,通常由于较多使用了别人的资料,使得其独创性受到质疑,其是否是作品存有分歧。同时,因为教师的职责范围不容易廓清,对课件是否属于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以及属于其中哪一个也有较大争议。
      (三)学位论文的著作权问题
      2008年6月至8月,因自己的学位论文未经许可,被收录入“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的“中国学位论文数据库”,482名硕士博士将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50万余元[1]。该案引起了对学位论文的著作权的关注,也引发了对下列问题的争论:学位论文的著作权的主体有哪些?指导教师能否享有学位论文的著作权?高校和其他管理组织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使用学位论文?
      (四)课题成果的著作权问题
      高校教师承担着众多的科研课题,这些课题按级别来划分,有国家级课题、部级课题、省市级课题和校级课题;按获得课题的方式有申请获得、受委托获得、单位安排获得;从课题设立部门来划分,包括了中央各大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与这些课题相关的含有著作权的成果有:课题结项报告、技术、产品或专利说明书、推广广告等。在这些成果中,哪些属于职务作品,哪些属于法人作品?哪些人享有著作权?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五)教材著作权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教材编写体制是两种体制并存,即集中体制与分散体制。对政治理论和英语课程使用大体统一的教材,而专业课各高校差不多都有自己的教材。但即使是各高校编写的教材,其编写体例、内容无多大差别,雷同现象非常严重。有的直接采取拿来主义,稍作改头换面,就变成本校教材,缺乏原创性和创新性,也就失却了作品认定的一个重要标准,有人就此认为教材不是作品,无著作权。这就不难理解现实中的吊诡现象:一方面教材编写抄袭现象较为普遍,另一方面鲜有人主张著作权。教材编写的主体虽是高校教师,但参与者一般较多,且涉及不同身份、不同的出版和组织体制,进而在教材的属性上会产生争端。
      二、争议法理分析
      (一)教案著作权争议分析
      1.教案是否具有著作权
      对此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案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范畴,因而不享有著作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教案应归入著作权法中的“演绎作品”范畴,具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一章“一般规定”中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据此可知,教案是否构成作品的一项重要判断标准就是“独创性”。教案通常是教师个人独立完成,教案体现教师特有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思维和教学实践。教案是教师个人思考的结晶,是教师个性化的智力劳动成果。高校教师教案与中小学教师教案相比,其思想性更高,个人色彩更为浓厚,其独创性毋庸置疑,应当属于作品范畴。高丽娅案之所以波折起伏,除了对“教案是否是作品”这一问题存在分歧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诉由问题。高丽娅第一阶段的诉由是物权侵权。根据民事法律规定,物权受到侵害,能返还原物的则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等价赔偿,且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虽备课教案和空白教案非等同物,“此物已非彼物也”,但物权视野中的“物”更多是物理性质之物。既然空白教案是学校发放的,类似于教师借用,当然教师有返还之义务。该案第二阶段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再行起诉,法院对教案的著作权性质逐渐清晰起来,所以判决高丽娅胜诉。电子教案、网络教案与纸质教案相比,只不过改变了教案的呈现形式,与纸质教案无实质区别,自有著作权。但这些教案更容易被复制检选,更容易被侵权,其著作权保护难度更大。
      2.教案是否属于职务作品抑或法人作品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该条款规定了两种职务作品,即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从法条规定看,教案显然不属于特殊职务作品。高校教师大部分不坐班,教案的编写与构思一般是在家里完成的,较少利用学校的电脑等特质条件,可以排除教案归属特殊职务作品范畴。至于教案是否一定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则要区别对待。编写教案的目的,大部分为了完成学校的教学需要和教学任务,这类教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一般职务作品。还有一些教案虽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但其中添加了更多的教学活动记录、课堂教学实践的心得体会,这类教案有点类似于日记或经验总结,带有较多的个人情感或一定私密色彩,此种教案不宜认定为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法人作品应同时具备三项要件:1.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2.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3.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教案明显不符合第一与第三个要件,因此,教案不属于法人作品。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可见,一般的创作作品应归作者个人所有。只有由单位主持下,代表单位意志进行的创作,其著作权才归单位所有。教师编写教案是一种职务行为,但这并不妨碍教师成为教案的所有人。
      分析至此,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规定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但由于规定的粗疏与不严谨,使得对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的界定上出现困难。从著作权法为了鼓励创新这一宗旨看,对于像教案这类作品宜认定为个人作品,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教师的主动性与创造性。高校是培养创造性人才的,但首先育人者得有创造性。一个思想敏锐、教学手段新颖、语言独具一格的教师才是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
      (二)课件的著作权争议分析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社会的要求,为了更有效地传播知识与思想,高校教师制作了大量的课件,课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便提了出来。课件只有具备独创性,才是作品,才受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体现作者的个性特点,这是作品能受法律保护的最重要条件[2]。独创性不是创造性,只要不与他人的雷同,没有抄袭他人的成果,就是作品,就该受著作权保护。课件最能自由表达教师的意志,由于每个人的思想和课件制作水平存在差异,使得课件丰富多彩,千变万化,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课件作品。因此,课件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因而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具有著作权。
      课件可以理解为教案的延伸,但又不同于教案。由于课件的制作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往往和课题申报相结合(如精品课程),这时可能更多的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由此在课件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者的权利上产生了较多的争议。课件一般是在学校的安排下为完成特定的教学工作而制作的,归为职务作品没有疑义,学校也有优先使用权。实践中,属于校级课题的课件,学校通常把它认定为法人作品,课件制作者只有署名权。有时,对于好的课件,学校不分时间、场合加以传播与发布,更有甚者学校通过转让获利。如前所述,法人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如果说课件确实具备利用了学校的物质条件和由学校承担责任的话,但是否一定反映法人的意志,则有待商榷。课件制作即使是学校的安排,但由于课件个性化色彩较为浓重,不同的教师即使为完成同一性质的教学工作,所制作课件也存在较大差异。这就说明课件并不一定反映单位的意志,更多体现为个人的意志和色彩。在课件归属权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课件应认定为个人作品,著作权归个人所有较为合适。
      (三)学位论文著作权争议分析
      学位论文著作权归谁所有?各大高校都有规定,但有差异。清华大学的《清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管理规定》(清研生字[2004]第20号)规定:一般情况下,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论文的著作权。学位论文中涉及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作品,如果是利用清华大学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清华大学承担责任,其著作权归属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在《复旦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管理暂行规定》(2004/11)有类似的规定。《同济大学著作权声明》规定:本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共同声明,本论文成果属于职务工作成果,成果归同济大学、本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共有;本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依据本论文成果发表论文、申报奖项和专利等,必须以适当形式注明该成果为同济大学所有。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管理规定》(2004年6月)规定: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论文的著作权。如果申请学位者的指导教师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对论文总体框架的构建、整理研究数据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做出了实质性的学术贡献,经申请学位者与其指导教师协商一致后,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可以由论文作者与其指导教师共同享有。学位论文著作权的归属,应在论文首页明确说明。
      从上述规定看出,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人可以是作者、导师或高校。既可以是个人作品,也可以是合作作品。笔者认为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人只能是作者,且只能属于个人作品,导师不能成为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人。其理由如下:无可否认,一篇学位论文,特别是硕博论文,从选题、谋篇布局到最后定稿,倾注了导师的大量的心血,其中不乏导师的独到的见解和思想火花,但不能据此就可以认为导师可以成为作者。写作学位论文的目的,就是要培养学生的独立研究和写作能力,导师所做的工作是引导学生学会选题、搜集整理素材,提出真知灼见,而不是代替学生去写作。学位论文是衡量学生学术能力的综合性指标,它包括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也即学位论文应当反映学生自己的真知灼见,以及学生自己的独特见解和构思。如是导师的思想和见解构成学生论文的主要方面,那么是导师在写论文还是学生在写论文?导师根本不应该对学生的学位论文构成实质的贡献,否则的话,只能看作导师的论文。若确实有的研究是师生共同劳动的结果,那么这些论文可以共同署名,共享著作权,但这种论文不应作为学位论文。若如首都师范大学规定的那样,只要学生与导师协商一致就可以成为共同著作权人,会带来这些后果:要么有的导师强迫署名,要么直接代笔替学生写论文。这些后果都会妨碍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的培养,败坏学术研究风气。再者,指导学生写作是导师的工作职责之一,他为此付出的劳动,已在学校支付给他的薪酬和津贴中得到了补偿,不应再通过享有著作权获得额外补偿。
      高校能否成为著作权人?学位论文既不是由法人主持,也不是代表法人的意志创作,更不是由法人承担责任,也即学位论文不符合构成法人作品三项要件中的任一要件,高校不是也不应成为著作权人。基于写作学位论文的目的是培养和考核学术研究能力这一前提,学位论文也不应该属于职务作品,高校不具有优先使用权。除非法定许可使用,其他情形下,高校若使用学位论文,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高校可以在获得论文作者概括授权之后对学位论文进行统一管理,代为许可、转让著作权,并应及时将收益转交给著作权人。当然,高校可以得到一定的管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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