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著作权争议及其解决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高校教师课题成果的形式包括论文、著作、报告(调查报告、实验报告)、总结、课件、网页网站,这些成果均具有著作权。课题参与人一般有两人以上,经常在署名权和财产权上发生纠纷。高校的许多课题是由导师申报,然后由研究生去做。各人分工不同,对课题的贡献也有实质性的区别,但有时又很难区分,这会带来谁应该署名、按什么顺序署名、以及相应的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规定,作者享有署名权。署名表明作者的劳动成果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尊重,是作者对该作品拥有著作权的一种宣告。署名是自负文责的一种承诺,成果一经发表,署名者对作品负有科学上、法律上和政治上的责任。依最具权威性的国际期刊《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规定:“所有计划列为作者的人应具备作者的条件,‘作者’应是在本研究中做了充分工作,能担负其发表内容的社会责任,并对该研究以下三方面同时作出实质性贡献:1.参与选题和设计,或为资料的分析和解释者; 2.起草或修改论文中的重要知识内容;3.最终同意该文发表者。仅参加获得资金或收集资料者不能成为作者,仅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管理者也不宜当作者,一篇文章中对其主要结论加以评论的任何部分,均必须至少有一位作者负责”[3]。实践中,有导师将学生视为打工者,课题实质工作由学生完成之后,只是支付了一部分费用,当成果发表时并无学生的署名。在此种情形下引发了较多的争议,有的甚至对薄公堂。此类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法律意识淡薄,没有通过合同形式对课题参与者的权利义务作一个约定;另一方面对学生的权利缺少尊重,不能平等地看待学生,将学生视为自己的雇佣者和服从者。此类争议的解决,课题申报导师自身的素养与知识是关键。首先,导师应拥有法律知识,当参与人众多时,这显得尤为重要。在课题开始之前,对参与者工作任务的分工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进行书面约定,当争议发生时,能有据可凭;其次,导师应当尊重参与者,特别是学生的劳动成果,保护他们的署名权、财产权等著作权;再者,应遵守一些基本的学术规范。例如,在课题成果署名顺序上,共同完成的有著作权的课题成果联合署名时,署名顺序按对该课题的贡献大小排列:第一作者是课题主要贡献者,同时又是直接责任者,享有更多的权利,承担着更多的义务。除有特别声明外,第一作者就是第一权利、第一责任和第一义务者。
(五)教材著作权争议分析
1.教材能够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吗
教材是根据一定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际要求,为师生教学应用而编写的教学用书,主要包括教科书、讲义、讲授提纲、辅导材料等。由于教材种类繁多、内涵变化大等特点,在是否是作品问题上意见不一。教材是不是作品,取决于对我国著作权法的“独创性”标准的理解。基于对我国著作权法的理解,作品独创性指的是原始性或原创性,只要作者不是简单复制、抄袭,自己独立构架,运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完成的文字,就是作品。高校教材大都是高校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的总结,是其思想或情感的一种精心设计与精妙构思,是借助客观物质材料呈现出来的有形表达,是教师精神劳动的结晶。不论其表现形式,还是创作过程都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标准要求,因而教材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中的一种,教材的作者对其享有著作权。
2.教材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
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一经产生就依法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关于作者的认定,法律通常以署名为准,《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在法律上的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但教材作品的创作主体大多数是工作在各类高校的教师,他们与所属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创作的教材通常与其所从事的教学工作任务有着万千的联系,使得此类作品在归属上容易出现争议。教材大都情况下是为完成教学任务、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而创作,是职务作品当属无疑。但高校教材不同于中小学教材之处在于,其内容往往包涵教师的科研成果,其个性特点比较明显,像讲义、讲授大纲等这类形式的教材又很少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这类教材不宜认定为职务作品,应认定为个人作品。实践中,还有一些教材是由编委会、出版社委托编写的,那么这些教材的归属权有约定的遵照约定,无约定的归受托人所有。
3.修订后的教材著作权归谁所有
教材的使用年限一般较长,随着情势的变迁,教材一些内容、观点会变得陈旧落后,会有一些新知识、新观点的产生,教材新陈代谢不可避免,每年会有大量的高校教材需要修改、再版。教材的修订若涉及作者或主编的更换,时常会引起著作权的纠纷。对于教材的修订,出版社有相应的要求,即:新版教材要删除陈旧的理论、观点,增加一些新的内容和知识。大部分教材讲授的是成熟的、公知公认的内容,不会过多地涉及有争议的问题,也不会过多地讲授新进展类的内容。教材的修订是以旧版教材为基础,是对旧版内容的继承和发展。正因为教材内容大部分是公知公认的知识,新旧版教材实质性差别很难体现出来。一旦更换作者或主编,不可避免会出现纷争。为避免此类纠纷,若新旧教材无明显区别,应保留旧版教材作者,新参加人员增列为作者。若新旧教材差别比较明显或较大,新教材可以不列旧版未参加作者。
三、争议解决途径
高校著作权争议多有发生,著作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需采取综合保护措施,寻求多种途径加以保护。
1.培养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
目前高校教研人员普遍缺乏著作权知识,不了解著作权内涵,不清楚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相当部分教师只知埋头著书立说与创作,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淡薄。这会带来两方面的后果,即一方面不能尊重别人著作权,随意抄袭别人的创作成果,所以会频频出现抄袭事件;另一方面,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实际上纵容侵权事件发生。当侵权发生时,许多教师会只把矛头指向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他人文明素养不高等方面,须知自己才是自己权利的最后捍卫者。若自己都罔视自己权利受到损害,又怎能指望别人捍卫和保护你的权利呢!高校应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提高教师和其他研究人员的法制意识与权利意识。知识产权是一项法律制度,其权利是法定权利。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知识的增殖与扩展,文化的繁荣与发达,离不开发达的法律制度,离不开知识创造者的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
2.健全相关的著作权法律法规
高校著作权争议常集中在两个大的问题上:一是何谓作品,即作品的认定上;二是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分上。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对职务作品的涵义进行了界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那么何谓“工作任务”,在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中都没明确规定。还有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单位作品的主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在该款中使用了“非法人单位”概念,尽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2款作了解释,即“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或者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为非法人单位”,可是,这种解释是用模糊的语言来解释模糊的用词,“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本身意涵并不清晰,欠缺法律上的严格周延的定义,也没行政上的适切的界分。至于判断法人作品的“代表法人意志”的标准更是纠缠不清。这些法律上的模糊之处,有待通过修法或司法解释给予进一步的明确。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主要是海洋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大陆法系国家鲜有规定或没有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在立法上是作为一般原则来规定的,这就显得适用过宽。以后重新立法,宜将一般规定,改为特殊规定,且应以例举的方式规定适用的具体情形,这样有利消除争议,真正发挥立法的鼓励创新、保护权利的宗旨。
3.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高校教研人员每年都有海量的学术作品问世,其种类繁多,形式多样。每天都有大量的交易行为发生,涉及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转让等方面;但同时每天又有很多侵权行为发生。过去的那种依靠作者本人来管理作品,不仅成本高,而且力不从心,著作权管理由个体管理向集体管理势所必然。而目前大都高校没有统一的独立的著作权管理机构,相关的工作名义上是由科研处管理,实际上,科研的主要工作任务一般由院系分别管理。由于管理分散,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其管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争议不能及时地得到裁决,也就不能有效地维护教研人员的著作权益。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由多名权利人联合起来,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关活动的机构,包括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著作权集体管理可以发挥集体组织的谈判功能,有利于为著作权人争取更多的权益;有利于发挥其在侵权诉讼中的抗衡功能,保障著作权免受侵害。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有利于减少成本。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交易的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4]。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也证明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合理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减少了著作权人管理作品、监督作品使用的成本和使用者搜寻信息的成本以及双方谈判、签约成本。高校或单独设立著作权管理机构或设立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著作权实行统一管理。目前可行路径就是建立起一个权力相对集中、由各学科高级专业人员组成的校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校级行政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科学规范的管理。待时机成熟,行政管理机构转变中介组织,实行自我统一管理,统一服务。
注释:
[1] 482名学生讨要论文著作权向公司索赔350万[EB/OL]. http: //edu. anhuinews. com /system /2008/09/23/002123386.
shtm,l 2008-09-23/2009-7-28.
[2]吕淑琴.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67.
[3]游苏宁译.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J].编辑学报, 1991, (3).
[4]科斯.社会成本问题[A].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C].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 199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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