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辨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万芳 时间:2014-06-25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 权利性质 民事权利 社会法属性
  论文摘要:本文从消费者安全权的定义入手,结合民法以及社会法领域对该权利性质的界定,加以目前民法领域以及社会法领域对该问题的分歧与反思,从权利主体出发对其权利性质进行了全面分析,从一个新的维度对消费者安全权加以解构与界定.
    一、不同法律视角下的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含义
    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中的一种。具体来说,消费者安全权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安全权。包括:a健康不受损害;b.生命安全有保障。
    2.财产安全权。
    有关学者认为,“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二)有关消费者权利的性质的主要观点
      目前主流观点对于消费者权利性质的认定主要分为两种。
    民商法学者因其持有的传统公法、私法两分法观点,而将消费者法看做是民法的特别法,由此得出消费者权利具有私法属性,属于民事权利。念
    经济法学者因其持有的公法、私法、社会法三分法观点,而将消费者法纳入社会法体系中,由此得出消费者权利具有社会法属性。
    (三)有关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的主要观点
    目前在学界,无论是民法学者还是经济法学者,都认定消费者安全权具有民事权利属性,将其划入民事权利的范畴。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方面的内容。这里的人身安全一是指健康不受损害,二是指生命安全有保障。这与民法中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内容相对应……因此,我们认为,安全权具有民事权利属性,是一项民事权利。
    二、对主流观点分析思路的批判
    主流观点认为“安全权里的人身安全一是指健康不受损害,二是指生命安全有保障。这与民法中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内容相对应。”
    由此可以看出,主流观点认为消费者安全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因为消费者安全权中的一些内容与民法中的内容相同。笔者认为这样的结论下得未免草率。
    笔者认为分析一项权利的性质,不能简单地对其内容进行表面上的一一对应,而是要从该权利的主体、该权利内容的特性等角度一一进行分析:
    1.消费者安全权的权利主体是消费者,要探究消费者安全权的性质,对消费者这一主体性质的考量是必不可少的。但传统观点对这一点并没有进行分析。关于这一点,笔者将会在下面进行专门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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