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浅谈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36条与“诉讼时效规定”17条的冲突及解决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民法乃“事理之法”,理应符合人之常情,事之常理,“诉讼时效规定”十七条如果适用在连带责任保证上,我想几乎所有的保证人都会说出这样一句话:“这么长时间了,你也不说,我还以为他还了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诉讼时效规定”十七条规范的对象是典型连带责任的连带债务人,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应对该条文再进行限缩解释。同时,我们还可以参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把“诉讼时效规定”看作是对诉讼时效制度的一般规定,而“担保法解释”三十六条是对连带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在确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时,适用“担保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