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的本质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三、婚姻的本质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只有当人类的两性关系被纳入婚姻家庭的轨道以后,人类的性爱和生命活动才真正摆脱了纯属自然行为的本能时期,进入一个受到自身及社会约束的伦理阶段。而关于婚姻的伦理论述,中国古代就有所涉及。《昏义》中说:“婚姻者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对于该论述,瞿同祖先生认为,从这两句最古老的,同时也是最典型的关于婚姻的论述里可以看出,婚姻的目的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⑩ 可见,古代中国的婚姻观就注重婚姻的伦理性。
有契约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当在婚姻立法中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制度。?笔者认为这是对婚姻伦理本质的挑战。由于婚姻关系不但包含了最紧密的配偶关系,而且从中衍生出了父母子女关系、双亲关系,与外界相联系又产生了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这就使婚姻当事人与家庭成员和社会的利益处于水乳交融、利害相关的状态之中,于是就产生了对婚姻的道德评价,使婚姻受道德规范的调整。我国的婚姻关系从总体上来说是需要得到社会公共道德观念肯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姻具有伦理性,是一种伦理关系,其本质是伦理。
参考文献及注释:
①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8~111页;
②巫昌祯著:《婚姻法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6页;
③[美]威廉·杰·欧·唐奈、大卫·艾·琼斯:《美国婚姻与婚姻法》,顾培东、杨遂全译,重庆出版社1986年版,第9页;
④杨大文著:《亲属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8页;
⑤Prentiss Bishop.New Commentraies on Marriage,Divorce,and Sepa-ration,T.H.Flood&Co.,1891,14~15。转引自宋智慧:《以契约理念透视婚姻本质》,载《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⑥巫昌桢著:《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6页;
⑦张悦:《婚姻:契约?制度?》,载《引进与咨询》2001年第5期;
⑧宋智慧:《以契约理念透视婚姻本质》,载《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⑨ 张悦:《婚姻:契约?制度?》,载《引进与咨询》2001年第5期;
⑩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新版,第1页;牟建斌:《浅谈婚姻伦理》,《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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