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治建设:论交往行为理论的解读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法官只有自身独立和中立不受制于任何权力和个人时,他才能发现真正的法律,凭自己的良心裁断案件,并对案件的结果负责。但是中国法院系统人事和财政的不独立、法院行政化的管理体制和法官的等级制等使法官独立、中立地位受到严重削弱。法官独立与中立的地位得不到保障也就意味着法官作为程序参与者的人权得不到尊重,更不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了。当然,法官独立是相对的,任何独立都不可能为所欲为,我们所说的法官独一绝不是要脱离党的领导。
4.法律实施上,程序违法现象大量存在。观念的落后,一些程序制度的漏洞及其不正义,造成在法律实施中程序违法现象司空见惯,违法形式多样。如在行政执法中,有步骤违法,即随意增加法定步骤或减少法定步骤;方式违法,即行政行为没有采取法律要求的方式,或行政行为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方式,或法定方式的适用存在欠缺。顺序违法、期限违法等等,不一而足。在司法中,先定后审,审判分离、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屡禁不止。程序的违法不仅直接侵犯了公民的程序性权利,也妨碍了其实体权利的实现。
三、完善中国程序法治建设的若干建议
1.确立程序正义的理念。程序正义不仅仅是实现实体法目标的手段,更重要的是它自身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即制约公权力和保障人权,使法律真正成为合法之法,符合人民的需要。确立程序正义理念意味着在法治社会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具有同等的生命力,坚决摈弃法律工具主义和程序法为从法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确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就是要坚持程序中立、理性、平等参与、人道、自治、时效等程序正义原则。合法程序并不意味着就是正当的程序,严格依照程序法办事也不意味着实现了程序正义。只有满足交往理性所要求的程序,才配上称之为程序正义。
2.完善程序法制体系。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前提条件,也是程序正义载体,无程序就无法治,无法治就无人权。宪法赋予公民的广泛的权利如何保障并真正落到实处,有待于程序法的完善。如在行政领域,中国虽然颁布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但对于众多类型的行政行为而言,分散式的行政程序立法模式显然不能适应行政权的急速扩张的要求,并为法出多门留下了余地,因此,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迫在眉睫。
3.改革现存的程序制度。按照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改革现行的程序制度。例如,在宪政领域应以选举程序、违宪审查程序为重点。突出选民对候选人的推举制度、候选人的介绍制度的改革;建立违宪审查机制,以宪政程序维护宪法权威;在行政法制领域,以程序抗辩为重要内容,对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相对人利益的制度予以改革,对听证制度、回避制度、行政公开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时效制度予以广泛的确认;在诉讼法制领域,实现国家纠问式诉讼向当事人对抗式诉讼转变。
四、结语
程序法治是时代的呼唤,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只有以程序正义的眼光审视、反思、构建程序法制,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抓住了本质和重心。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程序法治建设既要体现普遍性,又要体现差异性,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程序法治是我们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