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现状及其展望——从世界的角度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内容提要: 近年来,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均对民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而民法指向的目标也即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逐步向和平、人权、社会正义、民主主义、国际交流等方向发展。把握世界民法学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无疑有助于我们的民事立法及民法学的发展。
一、民法处理的问题及民法与宪法
民法的世界是私的关系或私法的世界。我们每天都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且都试图努力地去解决它们。在民法的世界中也是如此。例如,亲子、夫妻、继承等家庭(家族)问题,房屋、土地的所有和利用的问题,向他人融资设定抵押权、质权的问题,于债权的发生与特定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时发生的留置权问题,商品交换等市场交易的问题,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隐私、肖像等受到侵害时如何予以救济的问题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民法每天都处理着这样的问题。
在民法中,首先登场的是人(Who:W),其次是作为人的对象的物(Object:O),再次是人的行为(Behavior:B),最后是与民法上的问题相关联的自然现象(Nature:N)和时间(Time:T)。我国迄未制定民法典,但现今业已基本形成民法典的各部分(编)。这就是《民法通则》(1986年)、《合同法》(1999 年)、《婚姻法》(2001 年修订)、《继承法》(1985 年)、《物权法》(2007 年)及《侵权责任法》(2009年)。将来在适当的时候,我国会在这些单行民法的基础上编纂完成民法典,分别形成独立的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各编。其中,民法总则系对人(W)、物(O)、行为(B)、时间(T)作出的基本规定。另外,自然现象是民法的要素之一,因此民法总则还会对期日、期间及时效作出规定。物权法(W→O)是人(W)对物(O)的支配关系的规定;债权法(W→W)是人(W)对人(W)的财产法律关系的规定;婚姻法(亲属法、婚姻家庭法,W+W)是对人(W)与人(W)的家庭关系的规定;继承法(O→W)是对人(W)死后的物、遗产(O)如何被继承加以规定。
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构造原理”,即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宪法为统治机构的构造原理,即宪法为国家的基本法。民法为“Constitution of the Civil Society”,宪法为“Constitution of the Country”。在法国,其民法典以“民法宪法”(Constitution Civile)被遵守,足见民法的重要地位。不过,法有位阶性,民法应处于宪法之下,民法的诸原则必须以宪法为其根据。因为宪法系国家的基本法,即使对于人民相互间的私权关系不直接干预,但对于民法具有很大的意义,得拘束民法。虽然宪法为国家的基本法,民法为社会的基本法,但两者应互相配合,以达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上的任务。[1]
二、近年来民法修改的国际动向
(一) 近年来德国民法的修改德国于2001 年11 月26 日制定《债法的现代化法》,自2002 年1 月1 日起施行。以此为契机,德国对于其民法典的债编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德国民法也受到欧盟(UN)的消费者动产买卖指令的影响。因此首先将消费者法列入民法典中,并入于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法有:(1)普通交易约款(民法典第305~310条);(2)消费者信用法(含分期付款买卖法,民法典第491 条以下);(3)访问贩卖法(民法典第312 条以下);(4)通信贩卖法(含用电话或网络交易)。对通信贩卖业者课予详细的情报提供义务,承认消费者的广泛的撤销权。其次,对履行障碍法进行再构筑。原来债务不履行系由“给付不能”与“给付迟延”构成,但现今将之并入“债务不履行”中处理。其主要的是将瑕疵担保责任从买卖等有偿契约中的规定,并入于债权总则中的债务不履行(义务违反)之内。同时,将原始的履行障碍———原始不能,纳入债务不履行中处理(本来,原始不能乃契约无效,系规定于民法总则中)。最后,将原来为特别法的租赁法也依照《租赁法修改法》(2001年6 月19 日)并入于民法典中,将居住使用租赁与非居住使用租赁分开规定。民法典中的租赁也分成以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租赁(Pacht)和以标的物的使用为目的的使用租赁(Miete)。[2]
(二) 近年来法国民法的修改1804 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于2004 年迎来200 周年,200 年来,该民法典的基本架构虽然没有变化,但其内容多少也有一些修改(尤其是20 世纪70 年代的家族法的修改)。首先,2004 年以后进行修改的有:2006 年继承法的修改与担保法的修改,以及2007 年依法将信托编入民法典第2011 条以下。担保法的修改系将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集中规定于民法典第4 编中,其目的在于:(1)求其现代化,使担保权设定、实行的手续简化,节省费用,讲求实效性;(2)使易于获取信用;(3)使人们易于阅读,使虽非法国人也能了解。[3]其次,以Pierre Catala 教授为首,设立债法修改委员会,并于2006 年6 月公布《债法修改草案》。最后,法国传统上也将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第1641 条以下)与债务不履行责任(民法典第1184条)相区别,采取二元说。但20 世纪后半叶,主张采一元说的声音日渐有力。即以1952 年《美国统一商法典》、1964 年的《海牙国际动产买卖统一法》、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1999 年的欧盟指令为背景,极力主张一元说的教授Jacques Chestin 认为,瑕疵担保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区别不明确,两责任相重叠,因此应采取一元说。[4]
(三) 近年日本民法的修改日本民法自1898 年施行以来,迄今已经过110年,达一个世纪以上。为适应社会变迁、演进的需要,虽然尽量以判例、学说发展之,但难免也会出现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因此于 2005 年11 月成立民法修改研究会。5 年来,尤其对于日本民法财产法草拟了《日本民法修改试案》。现今日本法制审议会和日本民法学界正对日本民法财产法中的债法进行修改。[5]
三、21 世纪的民法指向的目标
今天我们早已迎来了21 世纪。在这个世纪,民法所要实现的目标是什么,或者说民法追求的价值、理念是什么,无疑是值得关注的。归纳言之,主要有下列六个方面。
(一) 和平
21 世纪民法首先指向的目标是人类的和平。20 世纪,人类遭受了两次世界大战,即1914 年至1918 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和1937 年至1945 年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战争使无数人遭受了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一些地区(如中东地区、非洲一些地区、南亚地区)长期存在的局部战争、地区冲突,也以极端残酷的方式表现出来,悲惨的境况甚至延续至今。对人类而言,最大的不幸,莫过于陷入战争之中。21 世纪,应当尽力避免战争,或者说完全消除战争。[6]如果说人类在法律领域有什么共同语言的话,那么这个共同的语言就是民法。民法是规制人民日常生活的法,它最能反映人类的本性,表现人类的最根本、最本源的那部分东西。由此决定了世界各国的民法在根本上是相通的,而与阶级立场、政治主张、政治观点、政治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等无涉。民法因此具有沟通人类的心灵,促进人类的交流,使人类世界结成为一个“世界联邦”的功用。[7]所谓世界联邦,即马克思·韦伯(Max Weber)所说的“世界国家”。各国民法的发达、民法文化的弘扬以及民法的国际交流的深入和普及,使人类日益向世界联邦或世界国家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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