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现状及其展望——从世界的角度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21 世纪民法指向和追求的目标其次是人权。所谓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追求幸福权等。民法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是人权的起点和基石,它们构成人权最根本、最基础的内容。在今天,于我们生活的这个地球上,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剥夺他人的人权,使他人遭受不幸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例如,各种各样的内战、武装斗争、恐怖袭击、饥饿、贫困、政治压迫,社会的、宗教的差别歧视,灾害、环境污染乃至人权侵害等,皆使相关人的生活处于悲惨的境地。21 世纪是人格权和人权保护的世纪,作为权利宣言和权利宪章的民法,理当以保护人权、维护人权、尊重人权为其主旨和使命。
我国《宪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是一个有数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1978 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获得极大发展,人民享有的各项人权获得保护。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侵害人权的现象、对男女进行差别对待的现象、对残疾人施以歧视的现象等还是偶有存在。这需要我们在未来的人权保护中加以消除。另外,现今我国人权保护的种类和层次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也就是说,应在强调保护生存权、发展权的同时,提倡和保护人民追求幸福的权利。
(三) 社会福祉的实现
为了使在21 世纪生活的一切人都享有充分的人权,使所有的人都幸福地生活,实现社会福祉,切实保障人民的财产权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实现这些目标的物质保障。所谓福祉社会,是指使包括老人、身心障碍者、病人及其他社会弱者在内的一切人得以幸福地生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必须保障所有的人得享有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劳动机会,并按照每个人的劳动贡献的大小公正地分配社会财富。其次,应广泛地实施社会福利政策,以保障社会弱者也可以过上丰裕的生活。再次,应缩小贫富差距,保障人民不至于在社会财富的保有上存在过大的悬殊。最后,为了实现福祉社会的目标,还必须通过民法上的制度设计,来保障人民居有其所,使每个人都享有适宜的住房权。此点在确保福祉社会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并且是至为重要的关键之点。
(四) 社会正义的实现
正义是包括民法在内的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实现社会正义,是民法所追求的目标和价值。民法通过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贯彻和体现民法的正义价值。在 20 世纪及在21 世纪已经过去的10 年中,民法的公平正义、人间的道义并未能完全实现。尤其是在20 世纪我们生活的这个地球上,对于那些无家可归的人们、失业的人们、遭受差别待遇被歧视的人们、受政治压迫的人们、人权被侵犯的人们、内战的牺牲者以及难民等,还存在没有分给这些人必要的必需品的情况,以致他们不能享受到人间的正义和人道。
民法上的正义,主要有对等正义和分配正义。所谓对等正义,即民事关系中的当事人在地位上的平等,一方不能无偿取得对方的利益,取得对方的利益以向该对方给付对等的代价为前提。民法的债法制度,尤其是其中的合同法制度最集中地体现了对等正义。所谓分配正义,即民法中的物权法在将社会财富分配给社会成员而作制度安排时,须体现分配公正,实现正义。例如,我国《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而经6 个月的公告期间仍无人认领时,拾得物和埋藏物就归国家所有。此种通过《物权法》来分配社会财富的规定是否符合正义(分配正义),就颇值研究。另外,将来我国制定民法典而规定添附制度时,应如何作制度上的设计、安排,方能体现分配正义,也是需要注意的。
(五) 民主主义
在20 世纪,于我们这个地球上曾经存在过各种各样的独裁国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20 世纪30 年代建立的德国希特勒法西斯独裁国家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日本独裁国家。他们曾经给人类造成了深重的灾难,使无数人遭受了不幸,并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在当代,严格划分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民事生活领域实行私法自治,有利于抑制政治国家权力的膨胀和限制国家行政干预。国家行政权力侵害人民民事权利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就会最终有利于实现民主政治,建立民主主义的国家。
(六) 国际交流
在法律领域,民法的国际交流在法史上发生最早。早在中世纪时期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所国际性的法科大学。当时欧洲各国(如德国、法国)的学生纷纷到那里研习罗马民法。他们学成回国后,又在自己的国家传播罗马民法,由此使他们对近代民法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欧陆民法的发展史,是一部罗马民法在各国生根、开花、结果,最后被“现代惯用”(“现代适用”)的历史。欧洲由此成为民法的故乡。20 世纪60 年代以来,领导世界民法潮流的也是欧洲的德国,由此使德国成为各国民法研习者向往的中心。今日,美国的判例民法异军突起,尤其在隐私权、宪法一般人格权、医事法、公司法、证券法等领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由此也使美国成为另一个民法研习者希望去的地方。另外,亚洲的日本因民法研究的昌明、资料保存的完好、对民法问题研究的精细而成为民法研习者向往的另一个中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事法制不断进步,逐步迈向现代化,由此也吸引了世界一些国家(含中国港、澳、台地区)的法律研习者来到中国研习包括民法在内的中国法律制度。这样就使今日的民法国际交流较以往任何时代都更活跃、更频繁和更国际化。这种局面,如前所述,除了将有利于世界各国迈向世界联邦或世界国家外,还将使世界各国的人民加深理解、消除隔阂,走向法律的一体化,尤其是最终实现私法的国际统一。
注释:
[1] 刘得宽:《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立法体系与精神内涵》,载《月旦法学杂志》第153 号(2008 年2 月15 日),第1 页以下。
[2] 刘得宽:《民法的世界与其展望》,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8 卷),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10、11 页。
[3][日]山野日章夫等:《2006 年法国担保法修改概要》,载日本《法学家》第1335 号(2007 年),第32 页以下。
[4]同注②,第11、12 页。
[5][日]加藤雅信:《日本民法(债权法)改正及其问题》,载《中日民商法研究会第九届(2010 年)大会会议文集》(2010 年9 月),第1 页以下。
[6][日]林毅:《法史学方法论与西洋法史》,敬文堂2000 年版,第165 页。
[7] 关于建立“世界联邦”的问题及其可能性分析,参见[日]林毅:《法史学方法论与西洋法史》,敬文堂2000 年版,第155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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