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注释:
[1][16]参见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页。
[2]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58页。
[3][19][20]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80页,第181页,第185页。
[4]张新宝主编:《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5]互联网是一个无中心的全球信息媒体,被称为“第四媒体”。前三种媒体都是传统媒体,即报刊、广播和电视。
[6]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2页;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62页。
[7]参见《德国民法典》第830条、《日本民法典》第719条。
[8][1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00页,第140页。
[9]李亚虹:《美国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4页。
[10]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03-810页。
[12]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页。
[13]对于《侵权责任法》第4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有学者认为,该章主要规定了对人的替代责任。参见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页。也有学者认为,替代责任就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雇主责任”。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159页。本文的主旨在于评价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替代责任学说,其他特殊责任主体容不絮述。
[14]MGM Studios Inc. v. Grokster, Itd. , 545 U.S. 788.
[15]参见章忠信:《网络服务业者之著作权侵害责任》,《万国法律》1998年第2期。
[17][18]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69—170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6—258页。
[21]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22]参见吴汉东:《试论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