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探讨
三、完善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我国动产物权登记立法。
要加强我国物权登记立法,制定统一的物权登记法,建立统一、系统、完善的物权登记制度,统一物权登记的法律依据,有效地避开部门利益冲突、减少市场交易的行政干预,保障物权登记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客观公正,建立公平、有序的交易市场,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健康的发展。②同时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动产所有权注册的登记制度,保障一些特别重要的、价值大的动产进行登记,确保财产的所有权明确、清晰,保障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二)建立统一、简单、快捷、高效的动产物权登记系统。
要扩大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特殊动产的范围和权利范围,使登记权利法定化,复杂的物权社会关系明晰化,对是否纳入登记的物权,由法律明确规定。明确规定动产物权登记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并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登记不产生公信力,但物权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部门对申请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形式性审查,同时采取相应的立法技术对形式性审查的弊端加以补救,简化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和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2]高富平。《物权法原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3]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4]王崇敏。《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第48-54页。
注释:
①邓雅元著:《小议登记与动产交易》,《大庆师范学院学报》第26卷第1期,第69页。
②梁冰,李琪著:《构建统一完善的中国物权登记制度》,《南方金融》2006年第6期,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