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科技法律问题初探
本案引起很多争议,人体切下的组织,或从人体取出的细胞,是否为动产?分离后是否即代表抛弃?是
否可为买卖之标的31?在分离前是人体的一部分,并受法律人格权之保障应无问题,分离后之法律性质则有
讨论的空间。分离是自动分离(例如人体毛发自然脱落),事先同意后的分离(例如至医院检查身体而抽血
),或未经事先同意的分离(例如强制抽血)在法律上的评价有否不同?又事先虽同意分离,但同意分离的
目的与日后使用的目的不同时(例如本案中以移殖脾脏的目的而同意分离,但日后却有医学研究的目的),
是否亦有不同?这些都是很有趣的法律问题32。
进行基因研究时,经常是以胚胎为研究对象,而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及于胎儿应无疑义,但是否亦及于
胚胎呢?精子与卵子结合后8周时,人体主要器官即已成形,一般即已八周为界限,前阶段称为胚胎期
(embryo),后阶段称为胎儿。但据研究,受精卵自20天始,胚胎会有心跳,第36天起会有脑部活动与神经
系统,理论上而言,胚胎此时已有感觉,及疼痛的可能,法律上对生命权的保护应自何时开始?若保护的时
间太早,明显对医学不利,很多科学家目前的研究都可能涉及杀人罪,若保护的阶段太晚,人性尊严与人的
价值又应如何衡量,极为值得探讨33。
由于人工生殖技术及复制技术的进步,代理孕母、母亲替女儿怀孕生子,已是事实,在未来同性恋生子
,小孩子的父母亲是未出生的胎儿,也成为可能时,法律上亲属关系的认定,恐怕要重新思考。
又由于复制技术的进步,可复制一个自己有头没有脑的20岁身体,再将七十岁的脑子殖入新的身体。此
时法律对于生命是何时开始,死亡又应如何定义,也应该从法理上作一全面检讨。有关人的定义,若人体中
植入其它动物或植物的基因是否还是人?
2.基因信息
从检验基因所得之信息,可治疗人体的各种疾病,并可预测人体各种疾病发生的机率,甚至可从人体的
基因信息中,预测人的性格倾向。
生物科技的发展,将使人类从信息时代,进入另一个阶段的文明,但由于其发展中产生不确定的影响与
风险,亦使人类产生恐慌。就人体基因信息的角度而言,可能牵涉到的问题如下:
(a)就学的问题
由于已可从基因信息得知可能发生的疾病,与可能的性格,学校可否以某人可能有暴力倾向而拒绝其入学
,或以某人有犯罪倾向,而不可以读法律?
(b)就业的问题
政府或私人机关可否以某人基因中的某种特性或倾向而拒绝接受,或成为解雇的理由?
(c)保险的问题
保险人可否要求被保险人基因信息,否则拒保,或是退保?
(d)住居的问题
小区或公寓大厦之管理委员会可否要求住居者之基因信息,否则拒绝入住,甚至逐出小区或公寓?
(e)婚姻与子女问题
政府可否要求结婚前须检验基因,否则不准结婚,或结婚后不准有子女?
(f)亲属间基因信息的问题
个人检验之基因信息,有时亦可推知其亲属之基因信息,此时个人或检验机关是否有保密义务?
(g)强制检验或揭露基因信息,以及收集基因信息做成数据库的问题
政府、司法单位或私人机关可否因某种理由(例如侦查犯罪,预防某种疾病),强制检验或要求揭露某特定
人或特定族群的基因信息,或收集基因信息做为数据库?
(h)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基因检验及揭露的问题
父母或监护人可否代未成年子女或无行为能力人决定检验或揭露基因信息?或是要视其目的而不同?
针对以上的问题,可否于制度上,尤其在法律层面上寻求解决之道。而解决方法必须在不可妨碍科技发
展以迟缓人类文明发展,以及维持人类基本权利与人性尊严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34。
3.基因食品
基因食品固然提供更多更好的人类食物,但这些基因动植物一但离开了实验室,对大自然是否会产生危
害,破坏大自然的生态平衡,而造成人类的大灾难呢?
虽然各种基因食品,官方与制造商皆保证没有任何毒害,对人体不会有任何不良影响,但我们吃了含有
细菌基因的食物,或含有生长激素的鱼,就算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下一代或是下下一代呢?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是否应从立法规范基因动植物在实验室中的研究程序,研发出来后野放程序,可作
食品的基因动植物是否应符合一定的标准,才可上市。或是要求食品必须标示含有基因成份,以供消费者选
择,都是应该严肃面对的问题35。
4.专利权
基因科技的研究成果是否可以取得专利,一直是一个热门的话题,各国专利法规范不同,原则上可以专
利,但视其内容而有不同的限制。反对者认为基因技术不会制造新的基因,充其量只是发现基因,或只是移
动基因,让物种产生新功能而已。英国科学家指出,如果这个原则用于化学,则所有元素都会变成专利品了
36。赞成者则认为基因技术是需要第一流的人才,大量的资金,昂贵的器材,长时间的投入才可能有结果,
如果一律不予以专利,则失去投入的动机,对生物科技的发展有不良的影响。但相同的,若给予专利浮滥,
任何研究都被专利绑死,对生物科技的发展,亦属不利。因此,如何在法律制度面,使其有适当的平衡,诚
属一重要课题37。
五、结论
本文对基因科技引出之法律问题,皆未深入探讨,仅是提出问题及研究方向而已,希望有兴趣之读者,
能再加以深入研究。基因科技法律算是新的一门学问,不论大陆或台湾,研究者都不是很多,但生物科技的
发展日新月异,知识量也被预估为每天增加一倍,21世纪可确定生物科技一定是推动进步的重要因素,而其
对人类的影响,好的一面是使得人类生活质量大幅提升,但若使用不当,亦有可能使人类陷入万劫不复的地
步,而其中是好是坏的关键之一,则是法律如何规范的问题,值此关键时刻,我辈法律人怎可缺席。
注释:
[1] 参见「山海经」,卷五,中山经,中次八经。引自「山海经」,第207页。台湾古籍出版社,袁珂译注,1997年1月初版。
[2] 同前注,卷六,海外南经,第259页。
[3] 同前注,卷七,海外西经,第275页。
[4] 同前注,第208页。
[5] 同前注,第261页。
[6] 同前注,第277页。
[7] 同前注,第1页。
[8] 例如人类与黑猩猩的DNA排列,有百分之九十相同,而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最多只有百分之一的差别。参见「基因优势」,第160页,大朏博善着,吴丹青译,晨星出版社,1999年版。
9 参见苍蝇、老鼠、人,Erancois Jacob着,赖慧芸译,2000年5月出版,究竟出版社。
10 参见「世界地图集」,第17页,读者文摘远东有限公司,1991年第一版。
11 本节前半部分之内容大多取材自王沙玲编着,遗传学精要。艺宣图书出版社,1999年10月版。有关遗传学之介绍,可参看武光东,遗传学小史,华欣文化事业中心,1977。胡舜元译遗传学漫画,Steve Jones原著,Borin Van Loon 绘画,立绪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8年8月。
12 参见基因复制—从复制羊看人类未来The Road to Dolly and The Path Ahead , By Ging Kalata, 洪兰译,1998年初版,远流出版社。我创造了桃莉—从复制羊谈生命再造与基因工程,The Second Creation , By Ian Wilmut , Keith Campbell, Colin Tudge, 陈绍宽、朱佩雯译,2000年8月初版,究竟出版社。
13 参见吴宗正、何文荣着,生命复制,大块文化出版社,1998年,P.138~148。
基因大狂潮,牛顿杂志编辑部,2000年8月,P.4~38。
原先科学家认为人类有10万个基因,但最新的发现认为只有3至4万个基因,约为果蝇的两倍,而与玉米的基因数相当。参见中国时报90年2月13日第十二板。
长野敬着,透视细胞组成,赵琪译,21世纪文化出版社,2001年1月初版。
14 参见基因圣战,Genome, By Jerry E. Bishop & Michnel Waldholz , 杨玉龄译,天下远见出版社,1994年10月初版。本书对于遗传性疾病-亨丁顿舞蹈症(Huntington’s Disease)发现的过程,以及如何努力寻找病因,及治疗的方法等,皆有详细的叙述。
15 参见法庭上的DNA,DNA in the Courtroom , By Howard Coleman & Eric Swenson , 何美莹译,商业周刊出版社,1999年2月初版。本书对于比对DNA的各种方式,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可能性,有详细的介绍,最后一章以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在美国法庭中,双方律师就DNA是否可为证据一事,所做的各个攻防主张等,皆有十分生动的描述。以及命运之舞—基因的故事,The Language of the Gene , By Steve Jones , 刘泗翰译,1999年3月出版,先觉出版社,P.313~322。
16 参见复制之谜,Remaking Eden , By Lee M. Silver. 李千毅、庄安祺译,时报文化出版,1997年12月初版,P.14~28。
17 参见基因大狂潮,前揭注13,P.78~79,P.100~105。
18 参见生命复制,前揭注13,P.155~156。
19 参见基因未来,Gene Future , By Thomas F. Lee , 蔡幼卿译,书华出版公司,1997年12月,P.153~195。本书对于各种基因疾病,目前及未来可能使用的治疗方式,皆有详尽说明。
亦可参阅基因优势,前揭注8,本书以日本ADA缺乏症之患者为中心,非常详尽的介绍了治疗过程,以及日本医院向官方申请同意此种治疗方法的过程。
20 参见基因大狂潮,前揭注13,P.61。
21 参见,生命复制,前揭注13,P.159。
22 受精卵分裂后,各细胞皆各有功能,被分为制造皮肤的细胞,即不能再制造头发,被定位为造头发的细胞也不能再制造皮肤,称为细胞的不可逆性。
23 例如加拿大第三十六届国会目前一读通过禁止复制人的刑法修正案。该法案禁止从事复制人(human cloning)及生殖细胞基因治疗(gern-line gene therapy)等研究。参阅加拿大国会网址http://www.parl.gc.ca/36/main-e.htm 之Parliamentary Business/ other Bills/ House of Commons/ Private Members/ C-247。
美国于1995年禁止联邦经费补助胚胎研究,但1999年2月美国卫生暨人类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表示,胚胎干细胞(Embryonic Stem Cell)的研究不属于禁止范围。Nature 397(1999):185;Science 283(1999):465-67。
荷兰政府目前提出法案禁止在三年内使用人类胚胎从事治疗性复制研究,并禁止复制人类与选择性别,以及在五年内禁止改造遗传物质。参见http://www.bmj.com/cgi/content/full/321/7265/854/g。
台湾行政院卫生署订颁之「基因治疗人体实验申请与操作规范」,有关基因治疗人体试验适用范围,定明「仅限于体细胞基因治疗,禁止施行于生殖细胞基因治疗」。
24 同前揭注16。该书以几近神话的结论,但又充满科学的根据,描绘出复制技术未来的可能。
25 同性恋生子仅限于女同性恋者。其中一方提供细胞,另一方提供卵子,形成胚胎后殖入基因不相干的子宫内,生出的宝宝在基因上与其中一方相关,但却是另一方的亲生,因此两者都算是这孩子的亲生父母亲。
未出生的胎儿是父母亲;女性卵巢内未成熟的卵,早在出生前六个半月已存在卵巢内,医师将可能从流产或堕胎的胎儿体内取卵子,并将卵子催熟,等待受精。
男胎儿的精原细胞可以在适当动物(例如猪)的睪丸分化为精子,该精子与女胎儿的卵子受精后,再殖入成熟女性的子宫内,那么这个女性所生产的宝宝的父母,则从未存在过。参见前揭注16,P.113,及P.189~196。
26 参见基因未来,Gene Future,同前揭注19,P.197~279。
27 参见周桂田,基因改造产品应强制标示,http://biolaw.law.ntu.edu.tw/biolaw forum/。
28 参阅生物科技大未来,The Coming Biotech Age , By Richard W.Olivwe , 曹国维译,麦格罗.希尔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1月初版。
29 相关问题的讨论,请参阅人类基因图组计划之伦理、法律和社会涵义,李瑞全,应用伦理研究通训,第六期,1998年4月,http://ncu.edu.tw/~phi/apethics/Newsletter/ no-006/6-2.htm。医学新进展对社会伦理与法律的冲击,朱树勋,http://www.law.ntu.edu.tw/biolaw。基因科技的风险问题-法律对基因科技的风险观察与调控,锺芳华,http://biolaw.law.ntu.edu.tw。生物科技的伦理探索,罗时成,科技月刊,第三十一卷第六期。生物科技产业与社会风险-迟滞型高科技风险社会,周桂田,http://biolaw.law.ntu.edu.tw。胚胎殖入前遗传诊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何建志,生物科技与法律研究通讯,第三期1999年7月,P.28~32。原住民人体基因研究之伦理争议与立法保护,陈叔倬,生物科技与法律研究通讯,第六期,2000年10月,P.7~28。
30 51Cal.3d 120,793 P.2d 479, Supreme Court of California, 1990, 并请参阅拙著英美侵权行为法案例解析,瑞兴出版社,1997年9月初版,P.140~143。
31 贩卖人体器官应被法律禁止,但贩卖秀发却不被认为有任何的违法性。
32 这些问题的讨论请参阅财产、人格,还是信息-论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颜厥安,http://biolaw.law.ntu.edu.tw。
33 参见胚胎基因工程之法律涵义,李震山,http://biolaw.law.ntu.edu.tw。
欧洲「人权暨生物医学公约」与人类干细胞之研制管制,程明修,月旦法学杂志,第65期,2000年10月出版,P.197~205。
34 参见基因科技对国家医疗照顾义务的冲击-检讨全民健保医疗给付的原则与界限,黄舒芃。
歧视有理?-美国商业健康保险与基因歧视的研究,雷文玟。
基因歧视的法理问题与因应之道,何建志。
以上三篇文章皆可自以下网站下载:http://biolaw.law.ntu.edu.tw。并请参阅基因隐私法(The Genetic Privacy Act of 1995),该法是美国能源部委托波顿大学卫生法律系Annas等学者所研拟的保障基因隐私的模范法案,以提供联邦或各州将来立法的范本。http://www.bumc.bu.edu/Departments/HomeMain.asp?DepartmentID=95。该法中文翻译参见何建志,基因隐私范本,生物科技与法律研究通讯,第七期,2000年7月,P.6~21。
35 请参阅绿色和平组织中国分部基因工程网站,该网站之内容,大都站在反对与监督的立场,对基因工程提出反省。http://www.gpchina.org/ge/。
基因改造产品应强制标示,周桂田,http://biolaw.law.ntu.edu.tw/biolawforum/。
GMOs的法律问题与管制模式分析,何建志,应用伦理研究通讯,第14期,2000年4月,P.35~40。
生物安全议定书草案下有关生物科技改造有机体(LMOs)之跨境运输协议,施文真,生物科技与法律研究通讯,第五期,2000年1月,P.6~11。
生物多样性公约(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http://www.biodiv.oge/。
台湾方面相关法规:
基因转殖植物田间试验管理规范,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基因转殖植物审议小组设置要点,行政院国科会实验动物繁殖与研究中心实验动物申购办法。
大陆方面相关法规: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7号令)
36 参阅生命专利,绿色和平-基因工程网站。http://www.gpchina.org/ge/geneknow2.htm。
37 参阅生物科技与专利法制:从DNA序列发明看专利权的实用性要件,宿文堂,东吴大学法律学报,第十二卷第一期,P.1~14。
自经济分析之观点论我国生物科技应有之财产法制,范建得,http://biolaw.law.ntu.edu.tw。
基因科技智慧财产权制度暨基因科技之产业发展,范建得,国科会成果报告,NSC 88-2418-H-031-002,2000年5月。
生物技术专利之研究,黄怡华,法律学刊,1998年6月,第26期,P.65~97。
重组DNA技术及其产物可专利性之研究,林倩如,东吴大学法律系硕士论文,1995年。
基因可专利性之研究,以美国专利制度为中心,李文琦,东吴大学法律系硕士论文,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