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和实务策略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叶女士是一名财务人员,与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期限是两年,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经理对其进行了入职培训,同时把考核标准详细的说明了并经其签收确认。在试用期届满前一周内对叶女士进行了考核,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的理由是考核不合格。笔者认为公司没有特别说明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将考核不合格与录用条件相关联,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试用期解除的效力问题
金华市某公司与员工张某签定了期限是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在此员工试用期届满次日,公司对其在试用期的表现进行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公司对张某进行了辞退,张某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试用期已过了,公司没有辞退的权利。该案件涉及到试用期解除的效力,能否在双方之间产生法律作用呢?当考核结论通知员工且要辞退时,试用期已经过了。基于这种因素而导致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具有辞退员工的权利了。
四 试用期风险防范的实务策略
1.权衡利弊,选择并签定期限合适的合同。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受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制约。笔者认为,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同时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较为合适。
2.用人单位一定要有录用条件的前置性约定或说明。录用条件的制定应当放在实施招聘计划之前,在招聘开展时至劳动关系建立前这段时间内把录用条件明确告知给求职者,且注意保留证据。录用条件规定要合法且具备可操作性。
3.劳动合同中避免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限的条款和不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改变先签试用期合同再签劳动合同的观念,实行劳动者入职的时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4.试用期内慎用高投入的专项培训。
5.、遵守试用期解除的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解除行为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解除通知书在试用期届满前送达劳动者。同时劳动者必须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方能解除。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试用期约定问题的解决,必须要以法为据,同时要与实际相结合,提高用工日常管理水平,预防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实现劳资双方的和谐稳定,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王桦宇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5月版
[2]《劳动合同法操作指南》.邢金昌著 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12月版
[3]《劳动合同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 孙瑞玺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2月第1版
上一篇:当代侵权法比较研究(四)
下一篇:诉权实施权理论的基础性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