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雷兰福 时间:2014-06-25
  二、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策略 
  (一)确认家事代理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是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重要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十分频繁,为保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国外许多国家立法明文规定夫妻互有家事代理权,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导致夫妻共同债务缺乏有力的制度支撑。故笔者建议在婚姻法必要明确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包括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权利行使的方法和限制、对夫妻及第三人的效力等。法律设立日常家事代理权,一方面也是为了有利于对夫妻代理行为进行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奠定基础,另一方面是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降低其债权落空的交易风险。 
  (二)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共同财产是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而夫妻共同债务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减损,在本质上为消极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生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夫妻共同债务的特点来看,必须符合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此,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如果非举债方可提出相反的抗辩来否认,即夫妻另一方所负债务非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此以外,如果夫妻双方明确认可夫妻一方所负个人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有共同财产的,共同财产应优先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夫妻双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夫妻内部份额的分担由夫妻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份额的,不能对抗债权人,夫妻双方对清偿共同债务达成的协议和法院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所作的承担份额的判决,其效力不及于债权人,即夫妻离婚后债权人仍有权向原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完全债权,任何一方有有完全清偿义务,以使夫妻双方对清偿共同债务永远承担连带责任。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公示制度 
  夫妻共同债务作为消极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财产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反,夫妻个人财产所引起的债务则为个人债务。我国《婚姻法》采用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并且规定如果非举债方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得,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通过上述分析可知,通常情况下,第三人对夫妻财产制的约定难以知晓,要求债权人对此予以证明更是强人所难。解决此问题的突破口在于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公示,这也是目前国外立法中普遍采取的方式,值得我们借鉴。例如,在法国,夫妻在对财产进行约定时,规定了极为严格的形式要件,不仅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而且还需经公证人进行公正,在完成公证手续后,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法国民法典》第1394条规定:“夫妻间有关财产的约定不仅需要采用书面的行使,而且应在公证人面前订立;订立协议时,夫妻双方以及有关的当事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监护人等,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在场,并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财产协议做成后,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同时免费向各当事人提交一份未印花的白纸制作的证书。”纵观各国的立法,公示程序分为登记和公正两种。采取登记程序的有德国、日本、韩国及我国澳门、台湾地区;要求双方在办理婚姻登记时一并办理财产契约登记。采取公正程序的有法国、瑞士、意大利等国,要求夫妻财产契约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过公证。根据我国的国情,笔者建议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采用登记的形式,以便对第三人产生公信力,也从而也相应地减轻了夫妻一方的举证责任。同理,我国还可以尝试设立夫妻债务登记制度,尤其对经营性债务,应当事先进行登记,以避免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出现夫妻对债务履行的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还会避免逃避债务的情形。 
  (四)夫妻共同债务认可制度 
  民法最核心的价值理念是意思自治,对婚姻家庭法领域的夫妻共同债务同样适用。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自愿地参与民事活动,处理自己在市民社会中的事务,不受国家权力或任何第三者的非法干预。尽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范围可以由法律明确例举,但是仍然要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设置夫妻共同债务认可制度。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家事代理权以外的大额债务或经营性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后,可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可协议,要符合民事行为的合法要件,一方以胁迫、欺骗或乘人之危的方式使得对方认可的或者双方的认可协议违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不发生效力。须强调的是,夫妻双方通过认可协议将个人债务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无形中增加了债权的担保,一般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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