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司法遭遇“媒介审判”我们该何去何从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由于案发在特殊场所(娱乐场所)、被杀者为政府官员、杀人者为娱乐城女服务员、案情涉嫌官员恃强凌弱,有媒体质疑该案存在不公的可能性,因此,“邓玉娇案”的进展格外受人关注。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认为此案是邓玉娇在面对几个具有官员这一强势身份的男人对她的强奸威胁时做出的正当防卫,并建议大家一起用行动来帮助这个用刀捍卫尊严的姐妹。此帖引发各网络论坛的巨大响应,网上一项针对邓玉娇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调查表明,广大网友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邓玉娇的正当防卫。网民普遍表示出对邓玉娇的同情甚至赞颂,在网络上邓玉娇已被授予“2009年第一烈女”、“侠女”、“圣女”等称号,营救烈女的网络呼声甚至已经变成了现实行动。在巴东县城以及邓所住的医院前,都有从各地赶来声援支持的网民,当地一些民众也聚众声援并申诉自己的利益要求,巴东县城局势紧张。
巨大的舆论和民意产生影响,6月16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邓玉娇案”,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邓玉娇的自首情节和心境障碍,法院做出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邓玉娇案的判决回应了媒体舆论的关注。尽管法院一再表示坚持公正处理,理性审判,绝不以意志和感情代替法律,但一些专家指出,此案的判决结果实际上是感性民意战胜理性司法。该案看似尘埃落定,但凸显了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话题:当公众意见借网络等媒体形成巨大舆论压力时,司法如何在理性适用法律和舆论压力之间取得平衡?司法向来以独立、理性、公正为价值追求,司法行为的职业性、专业性和理性特质要求司法工作者排除各种非理性因素干扰,公正客观地适用法律,因此传统上人们倾向于认为独立而理性的司法应该拒斥情绪性、非理性、非专业性的公众意见和舆论。然而,媒体和公众也能借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之途,影响司法个案,形成“媒介审判”的现象。
“媒介审判”在西方源于审判过程中施行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并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容易受到公众舆论的影响。如果大众传媒在判决前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将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因此,西方法学界普遍将“媒介审判”视为一种不依据程序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非法的道义裁判,并对其加以限制。
在我国,大众传媒的日益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等新媒介的井喷式发展,新媒体(互联网和3G移动互联网)和传统媒体(主要指书籍、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正不断联手导演一幕幕“影响性诉讼”和“媒介审判”的大戏,如孙志刚案、哈尔滨林松岭案、云南晋宁县“躲猫猫”事件、贵州省习水嫖宿幼女案、杭州“70码”飙车案、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拾金案,等等。单纯的个案由于传媒和网络的传播,其影响迅速超越当事人,超越事发所在的行政区域和地理区域而传遍全国,成为“影响性诉讼”,并汇集成强大的公共舆论,进而影响司法审判活动,最后形成“媒介审判”之实。
仍以邓玉娇案件为例。在此案的发展中,“媒介审判”的特征表现得淋漓尽致。第一,公众话语权的膨胀。公众几乎是肆无 忌惮地发出了自己对邓玉娇“刺官”行为的意见,并期望以此来影响甚至左右法官的判决,公众及舆论实际上扮演着法官的角色,无怪乎一些人惊呼“全民法官时代”已经来临。第二,公众参与的匿名性和无组织性。正因为匿名性和松散性,网民的参与带有明显的肆无忌惮和任性特征,不少论坛帖子充斥着各种侮辱性和不负责任的谩骂和恶毒言词。第三,网众参与的理性与非理性和情绪宣泄性共存。一部分网民的意见基于个人理智而显得理性而节制,但相当一部分网民将自己的情绪性意见宣泄出去,使得网络意见中充斥着喧闹、发泄和谩骂等非理性色彩。由此,审慎、独立、理性的法律适用活动与媒体汹涌的民意浪潮形成激烈的冲突。
当司法遭遇了媒体,我们该何去何从?是遏制公众舆论和更严格的媒介管制,还是“跟着公众的感觉走”?
一方面,在信息公开和日益开放的舆论环境下,任何组织或个人遏制公众舆论和媒体显得越来越无能为力。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大发展,网众数量持续增长,他们不属于任何机构,党组织“进不去”,思想政治工作“进不去”,行政强制力也“进不去”。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在改变媒体格局的同时,也宣告单纯的遏制媒体和舆论的管制手段在技术上越来越难以见效。